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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议:八年告倒贪官,惨胜还算胜利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18:04 人民网

  6月23日,江苏小学教师顾汝汉因举报有功获得检察机关颁发的1.5万元奖金。1995年至2002年,他坚持举报与自己并无个人恩怨的上级领导。为此,他和家人遭受打击报复,曾被迫乞讨度日。顾汝汉说,这8年,他觉得很值得。 >>

  八年告倒贪官,惨胜还算胜利吗?

  网友:蒹葭

  江苏盐城滨海县小学教师顾汝汉,8年来坚持实名举报淮海农场厂长叶秀河贪污受贿,被打击报复,开除公职、倾家荡产,甚至被迫乞讨度日。今年2月,叶秀河以受贿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当检察院通知他对叶秀河立案侦查时,顾汝汉扑通一声跪在地上,痛痛快快地哭了。他觉得自己虽然损失很大,但替淮海农场除了一大害,很值得。

  看了这个报道,笔者想起这样一句话:“失败是一件惨淡的事,有时候,连胜利也是。因为胜利是要付出代价的。”顾汝汉用了一个抗日战争的时间,终于扳倒贪官,自然是笑到了最后,是个胜利,可这又确确实实是个“惨淡的胜利”,因为他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胜得实在是令人唏嘘不已。“杀敌一千,自伤八百”,几乎是同归于尽,还算得上胜利吗?

  被开除公职,停发工资,躲到农村乞讨度日;老伴受牵连被逼无奈要去跳楼;为掌握确凿证据,像地下党一般到处搜集情况;8年间为举报所花的路费、电话费达3万元之巨;其间还要忍受别人的误解和歧视,被人称为自作自受……顾汝汉承受了常人所无法承受的痛苦。可以想见,这八年他是在怎样一种孤独、无助、彷徨、煎熬中度过的。

  笔者不禁想起同样经过八年举报最终扳倒大贪官程维高的郭光允来。与郭光允相比,顾汝汉的对手地位要低得多,也缺少轰动全国的效应,但他们所遭受的打击报复的程度却没有多少区别。中央“三讲”巡视组河北组组长阴法唐曾称郭光允“是反腐败的一个典型人物”,我想,顾汝汉也一样具有典型性。

  当然,阴先生所谓的“典型”是普通意义上的“典型”,与榜样、模范、先进等含义相近,是值得人们学习借鉴的典型。而在郭光允、顾汝汉的身上,“典型性”还表现在举报者的遭遇和经历具有典型意义,表现在他们都是徘徊在体制外的孤胆英雄进行“民间反腐”的典型,表现在他们不懈抗争的最终结局只是“惨胜”所具有的普遍意义。

  顾汝汉的“惨胜”,再一次向反腐倡廉“正规军”提出了质问:为什么众多贪赃枉法之人不是倒在纪检部门的枪口下,而是栽在顾汝汉这样的“独行侠”手中?为什么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总是得不到有效保护?有关部门为什么总是漠视、姑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现象?举报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为什么公民行使权利不能扬眉吐气,而往往以惨胜而告终?

  八年告倒贪官:顾汝汉的自豪,谁的耻辱?

  网友:杨涛

  历经八年的艰辛,顾汝汉终于迎来了胜利的这一天,但是,他却为此付出令常人难以想像的代价,自己被免去小学副校长职务、工作也被开除,妻子的工作被停止、工资被扣发,一段时间还曾经靠乞讨度日。如此之高的举报成本岂是常人所能忍受,我们不禁要问,本来肩负着反腐败和保护公民正当举报权利的有关国家机关当初在干什么去了呢?

  顾汝汉第一次举报淮海农场场长叶秀河,将举报材料交给了农垦局政治处,按理说,政治处应当组织人员调查或转交有职责的机关,而事实上他们却是将材料移交淮海农场处理,并且没有注意隐瞒顾的身份。从这开始,叶秀河得以知晓举报人并开始了对顾和其家人进行打击报复。

  如果说,有关机关当时切实没有发现叶的犯罪事实,不能对叶采取措施,并且没有注意隐瞒顾的身份是工作失误等等还可以理解的话。那么,依照宪法的规定,只要不是诬告陷害,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不受打击报复。那么,当顾汝汉被免职、开除,妻子工作被停止、工资被扣发,当顾汝汉妻子以要跳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时,有关机关又为什么不站出来,处理叶秀河这种打击报复的行为,维护顾汝汉及其妻子的合法权利呢?

  然而,我们看到的却是国家机关是历经了八年的时间才启动调查程序,工作人员的“无意”暴露了顾的姓名,顾在遭受打击报复时,仅仅是1997年将调其到淮海农场百里之外的黄海农场工作完事。顾汝汉的举报成功,靠着自己冒风险进行“地下党式”的调查;靠着八年来向市、省、中央的无数个部门寄举报信,撞运气式举报;靠着舍弃身家性命式的“拼命三郞”精神与贪官的斗争。这种“成功”无论如何在一个法治社会不算是个正常现象。

  其实,何止是顾汝汉,得以成功扳倒贪官的举报人几乎都经历过“艰苦卓绝”、革命式的“举报斗争”。郭光允,因举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程维高而屡遭打击报复,斗争8年,遭遇了开除党籍、劳教两年等不公正待遇;吕净一,河南省舞钢市残联干部,因举报遭到平顶山市政法委书记李长河的打击报复几近灭门,并上演了令人震惊的政法委书记买凶杀人案。

  因此,可以这样说,几乎每一个惨烈的举报成功的案件的背后,都存在有关机关的缺位;一些案件中,甚至是负有查处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向贪官通风报信,共同迫害和打击举报人。因此,我们在庆祝举报人的成功时,是否也要问问,到底有谁在失职、渎职,这种“八年抗战”式举报过程的出现,又让谁尴尬呢?

  由此,我们迫切希望出台一部专门保护举报人的《举报法》,这部法律不仅仅是要保护那些已经成功举报贪官的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更要保护那些尚未举报成功,正在举报路上奔走的那些无助的举报人,让他们不因举报的行动导致人身、财产等各方面受到威胁,想方设法为他们的举报行动“减负”。

  八年举报扳倒“叶霸天” 一把辛酸泪!

  网友:石飞

  关于顾汝汉的报道让人感伤、感慨、感动和悲哀,一个老百姓告一个贪官污吏谈何容易,“八年抗战”啊!难怪在“尘埃落定”之后,尽管顾汝汉因举报有功获检察机关1.5万元奖金,他还是用极其凄凉的打油诗来评价自己:“漫漫举报路,一把辛酸泪。”毕竟顾汝汉是一个幸运者,他赢了,终究扳倒了“叶霸天”。若是扳不倒又如何?在现实生活中,扳而不倒的甚至是越扳越升的这“霸天”那“霸天”并非罕见哪,也许是暂时的。所以,顾汝汉“八年抗战”的“举报路”和“辛酸泪”给我们的启示太多乃至太残酷。

  党纪国法都明文规定,群众有权向上级直至中央反映检举领导问题,并受保护不受打击报复。为什么顾汝汉一举报领导问题(罪行)很快遭到了报复迫害呢?我认为,这是因为我们的举报路径存在问题。他的第一封实名举报信是写给农场上级主管部门即农垦局政治处的,不想竟被下转回农场处理,而被举报人正是农场场长,这跟把秦香举报陈世美的状子转给陈世美有什么区别?无异于有意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讨情卖好呀!八年间,顾汝汉一直不停地向上面写举报信,可以肯定地说,还有其他上级部门也是这样下转的。面对举报人的“辛酸泪”和“倾家荡产”,这些变相的“通风报信者”和“讨情卖好者”,良心难道不该受到遣责?组织上对他们难道不该问责?在现实社会中,许多举报人就是这样被无意和有意被“出卖”而招致打击报复的。所以,对于举报信的“批转”和“移交”需要建立刚性的规范程序,不能敷衍塞责地不管三七二十一层层下转完事。对于群众举报,不管反映领导什么问题,一律不得转给被举报人的所在单位处理,只能由上一级组织直接负责查处。否则,应以故意通风报信论处。

  党纪国法中虽然有保护举报人不受打击报复的条文,但比较空泛,缺乏实质性的保护机制。正因为如此,叶大场长得知顾小秀才举报他之后,即刻便可随心所欲地砸他的饭碗,让他倾家荡产了。须知因为举报贪官污吏而丧命的事例屡见不鲜,近年来媒体时有报道。为了确保举报人不受打击报复,应该予以“不受随便处罚”的“豁免权”。即对写领导举报信的人,所在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给其任何处分,对于确需处分的,必须报经被举报人上一级组织批准。

  还有一点,就是强化举报保密制度。现在出现一种怪象,在少数党政机关,滋生出了专事“内奸”勾当的败类,在收到举报信和接待来访之后,立马就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或换取领导宠信,或攫取钱财回报,或邀拢人心,他们将此卑鄙伎俩作为升迁发财的工具。对于这种“败类公务员”,必须严惩不贷,发现一个清除一个。

  如何保护好举报人,事关尊重和保护人权,事关构建诚信和谐社会,事关反腐廉政建设,事关提高执政能力,有关部门应该多下点功夫,做好这个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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