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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能吹,日能晒,路遗不能拾(百姓视角)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00:53 人民网-华南新闻

  近日,物权法草案引起人们的关注。对于拾金不昧者该不该获得报酬,草案中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对于这个问题的争议却十分激烈。关于拾得遗失物是否要给报酬的问题,法学界学者多数主张给报酬,这样可以鼓励捡到失物的人更主动地把东西交还给失主。而反对者认为,拾金不昧是个人道德使然,捡到别人的东西当然要还给别人,哪能索取报酬?

  笔者认为,“拾金不昧”属于道德范畴,既然是对物权立法,那么从物权的角度来说,法律应当要求公民对他人“遗失物”或“遗忘物”的态度是“路不拾遗”,而不是以法律的名义去挽救道德,以拾物给酬来鼓励人们“拾金不昧”。

  物权的核心是物的所有权,并能排斥他人干涉。“遗失物”也好,“遗忘物”也好,其实都是权利人对物失去控制,而所有权等其他权利并不丧失。当一个公民遇到与自己或公共利益无关的“遗失物”或“遗忘物”时,这个公民有权利对他人的财产行使权利(比如代为保管)吗?从物权法律的角度来说,公民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应当是“路不拾遗”。

  我国宪法已经确立了私有财产权。对于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十八世纪中叶英国首相老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讲中作了这样的诠释: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中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间房子,雨也可以打进这间房子,房子甚至在风雨中飘摇战栗,但是国王不能随意踏进这间房子,国王的千军万马也不能踏进这间门槛早已磨损的破房子。这段后来被概括成“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经典论述,突出反映了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既然国王都不能对他人的财产行使权利,那么,面对“路遗”这种他人的财产,公民又何以能自作主张地“拾之”并代为“保管”呢?对与自己或公共利益无关的“路遗”保持敬畏,其实就是对他人财产权的尊重。

  法律选择了要求公民“路不拾遗”,但并不说明,公民就一定不能“拾金”。而是说公民如果对“路遗”进行处理,其前提一定是善意的,当然不能索酬,并且要为可能出现的保管不善付出代价,这就对公民提出更高的道德标准。美德之美,也盖于此。对于权利人来说,对拾得并返还自己的遗失物或遗忘物的人进行感谢,包括物质的非物质的,应当是权利人“知恩图报”的美德,如果强硬地把这种酬谢以法律形式确定,不仅是强权利人所难,而且违背了法律应有的精神;而对于拾物者来说,如果法律规定可以向权利人索酬,即使是能形成拾物返还蔚然成风的好现象,但这种拾物返还已经使“拾金不昧”变了味,而最终只会与道德的要求渐行渐远,而且可能会侵犯权利人合法的权益。比如,6月30日,长江大学应届毕业生小吕,把刚拿到的毕业证和学位证遗失在出租车上,几经讨价还价,最终花400元才能“买回”。

  面对路遗,我们不能从法律上用报酬的方式给予鼓励,因为当我们想用法律来挽救道德时,其实我们也是正在用法律摧毁道德。

  《华南新闻》 (2005年07月05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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