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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僚型立法模式指日可破(名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03:28 人民网-江南时报

  据报道,物权法草案将全文公布征集民意。由于关系到公民切身利益,7月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推迟表决物权法草案,物权法草案将在公布草案全文进一步征求各方意见后,再进行修改完善。依我之见,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并征集民意,此举不仅仅具有立法公开的意义,更意味着立法模式由官僚型向回应型的转轨,具有突破传统立法范式的制度创新意义。可以说,法律草案的公开征集制度是立法改革初露端倪的表征。

  现代意义上的政府其基本职能就是为广大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公民和法人组织则以纳税的形式购买这种自身无能为力解决的“公共产品”。法律属于立法机关提供的特殊的“公共产品”,这种特殊产品的质量如何将直接影响到利害关系人乃至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甚至关涉到社会的安宁乃至国家的兴衰。因而,法律这种“公共产品”应当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公意代表性,否则就可能蜕变为服务于少数利益集团的“私人产品”。要吸纳民意,就应当实行开门立法,通过媒体公布法律法规规章的草案或建立立法听证制度,广泛征求包括利益关系人在内的社会各界的意见,实现由传统的官僚型立法模式向回应型立法模式的转轨。也就是说,立法不能“照官意画瓢”,而应积极地回应公众和市场的立法需求,彰显民意,服务社会。

  “议事公开”乃是代议制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现代意义上的立法活动都是公开进行的,是一项“阳光下的事业”。从一定意义上讲,立法的民主性是以其公开性为前提的。公开性一旦丧失,则民主的基本通道便被堵塞,立法民主也就成为一句空话。立法程序的公开性其实是公民行使知情权的必然要求。现代社会的公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有权了解和知晓立法机关及立法人员的所作所为,并以行使知情权作为间接参与立法的前提条件。换一个角度讲,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议会亦有义务为公众提供有关立法活动的信息,有义务接受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

  立法的民众参与机制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赋予法律的正统性、民意性和权威性,使所立之法易于被公众接受和服从,亦在一定程度上为未来法律的执行清除某些潜在的阻力。

  可以预言,作为一种兼容公正、效益和效率理念的立法新模式,回应型立法将成为中国立法模式的主流趋势所在。笔者希望更多的关涉公民切身权益的立法(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采取公布法律草案广泛征求意见的回应型立法模式。这样,官僚型立法模式将指日可破。

  刘武俊,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中国司法》杂志副总编。

  《江南时报》 (2005年07月05日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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