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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天男婴捐角膜”不值得赞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05:27 中国青年报

  7月3日《新京报》报道,深圳一男婴患先天性心脏病夭折,父母“为让儿子的眼睛继续观察世界”,填写了角膜捐献书。我认为,这种捐献值得商榷。

  一首赞美角膜捐献善举的诗歌这样写道,“打开心灵门窗/用角膜的清泉/灌溉盲人的渴望/人死还活/生命的美丽/注入复活的眼眶”———角膜捐献者们的义举令人钦佩。对深圳这对父母的美好愿望和初衷,笔者完全能够理解并为之感动。但我以为,这种对未成年人角膜外部主导的“捐献”,可能会带来一些伦理和法律问题。

  需要追问的是,谁有权擅自处理公民的身体器官?捐献之前谁问过这个孩子的意愿?一个12天的男婴,自然对世界茫然无知,他不可能对自己的身体做出任何的捐献或不捐献的自主判断和决定。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其父母擅自处理其身体某些器官的理由。在公民和人格权的意义上,男婴和父母是完全平等的。一个公民无权擅自对另一个公民身体器官做出捐献决定———哪怕他只是一个口不能言的孩子。

  器官捐献涉及公民的身体,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任何情况下,完全知情、完全自愿、完全同意,都应是器官捐献的前提条件。所以,对曾出现过的“10龄童捐献角膜”等事件,笔者并不赞成。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难以独立地、稳妥地评估器官捐献的影响甚至可能的后果,难以独立地在器官捐献的诸多复杂问题中进行审慎的权衡和决断。因此,即使他们有捐献的意愿,社会也应以高度的负责精神予以拒绝———哪怕移植库内已无器官可用。

  医疗事业与患者的健康权必须让位于公民的生命自主权和人格权,所以应该完善立法,明确规定:拒绝未成年人自主或非自主的器官捐献行为,不论他是一个出生仅1分钟的婴儿,还是只差一天就满18岁的孩子。

  另一方面,如果允许未成年人自主或由他人代捐献器官,极有可能给非法利用未成年人身体打开方便之门。比如,个别人以捐献为幌子非法贩卖婴儿器官,等等。公民社会中,人的权力和尊严应至高无上,再宏大的“道德叙事”、“美德传扬”、“公益精神”,都不能以牺牲公民人格尊严和生命自主权为代价,都不能凌驾于人的自主权利之上。

  作者:端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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