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惊处长自曝受贿百万(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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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06:32 重庆晚报 | ||
昨日,市检察院一分院公诉人指控,被告人付蓉(音)原为重庆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处负责人,曾先后在几个部门担任过副处长及处长等职。自2000年以来,一建筑公司负责人罗某为顺利承揽某工程,先后送给付蓉“好处费”计110余万元;另一工程的承建单位负责人张某在工程完工后,送了15万元“感谢费”给她;逢年过节,张某送给付蓉的“过节费”达3万余元。 公诉人指控付蓉涉嫌受贿129万元。付蓉虽然承认自己有罪,但认为张某送给她的15万元不算受贿,“因为送钱时工程已经完工,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取利益。”至于那3万元的“过节费”,付蓉也认为只是“礼尚往来”,不能算受贿。 在庭审中,付蓉及其辩护人多次提到,当检察机关要求她配合调查另一起案件时,她就“竹筒倒豆子”把自己先后收受100余万元的事交代了出来。随后,她又主动说出几张银行卡卡号及密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退出赃款。“把事情全部说出来,并把钱退了,让我有一种解脱的感觉。”付蓉这样解释“自曝”的原因。 她认为,在检察机关还未掌握她受贿之前,她就全部交代,属于自首,理应得到从轻处罚,而且她还积极清退赃款。“希望法庭能对我从轻处理,让我再次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为国家作贡献,报答家人。”付蓉说到此处,眼泪长流。 公诉人却表示,付蓉自曝受贿不算自首。他认为,实际上,检察机关在对付蓉立案侦查之初,就已经掌握了她犯罪的情节。至于付蓉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并积极退赃,只能认定为认罪态度好。 就此,控辩双方各自举示证据,展开了激烈辩论。至于付蓉的自曝是否属于自首,主审法官宣布待合议庭进行合议后再作判定。据了解,此案将于近期宣判。 (记者 易守华)法规链接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网络编辑:李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