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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限速”规定 福建龙岩律师状告交警大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08:34 法制日报

  本网讯 江俊涛记者郭宏鹏在高速公路上违反限速规定而被交警处罚,福建省龙岩市一律师不服,遂将漳州市交警告上法庭。日前,漳州市芗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5年2月20日,龙岩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子禄驾车途经漳龙高速公路B道时,漳州市交警的监控摄像机拍下了他超速行驶的图片,并依法做出罚款200元、扣3分的行政处罚。被处罚后,兰子禄不服,将福建省交警总队直属高速支队漳州四大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交警的行为违法,退回200元罚金。

  兰子禄说,使他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因是,漳龙高速公路的限速偏低,为每小时80公里,交警行政处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合法。在他被罚200元的第二天,他的同事驾驶同一部车,返回时在同一路段又被处罚1000元、扣6分。

  “如果交警能采取打电话或发短信的方式及时将违章情况告知,同一部车就不会在同一地段再次违章。”兰子禄说:“仅凭‘电子眼’抓拍的汽车图片做出行政处罚证据不足,因为证据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法律规定,采用录音录像资料作为证据的必须是原始载体,并且不能采用偷拍偷录的方式取得,而电子眼的监控属偷拍,在输出到纸上的过程中,不能排除被改动的可能,因此不能作为证据。”

  对此,交警部门认为,他们使用的“电子眼”是公安部认可使用的,并且经常校准。从“电子眼”输出的图片是不可能改动的,因此可认为是原始载体。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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