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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款未还清仍须全额计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09:02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 (记者 朱勇)

  规定的还款日在ATM机上偿还了银行3700元、还欠透支款30.50元,却仍被银行按透支全额3730.50元计算利息和滞纳金。对此想不通的薛先生将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告上法庭。昨天,黄浦法院一审判决,银行应归还薛先生多收的透支息1.87元以及滞纳金18元,对于薛先生其余诉请则不予支持。

  按时还款却被收滞纳金

  去年初,留英归来的薛先生执中国银行长城卡刷卡透支消费了3730.50元。按规定,该信用卡的当期还款日最后期限为每月26日。2月26日,薛先生在ATM机还了3700元,仅欠银行30.50元。但在3月8日,薛先生收到长城信用卡月结账单时,却意外地发现他不仅要支付透支息89.19元,还要缴18.65元滞纳金。

  几经和银行交涉后,薛先生才得知—————原来中国银行对于在ATM机上的还款要在两天后经过人工结算才生效,所以银行是以28日作为薛先生的还款日,并以此来收取透支息和滞纳金。

  薛先生认为银行的这种做法不合理,于去年4月初将中行上海分行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返还透支息、滞纳金共计107元。

  法庭上争论两大焦点

  焦点一是用户已还了部分欠款,用户还该不该全额计息?银行方表示,在他们的章程中已经做了明确说明:消费者如果不在还款期限内偿还全部透支消费金额,则需要支付透支利息。银行方进一步解释说,根据规定,可以很明确地得出一个结论—————消费者如果在还款期限内未偿还全部透支消费金额,就应该为全部透支金额支付透支息。

  对于银行的说法,薛先生的代理律师孙伟则认为,银行提供的合同条款显然属于格式条款。对此,我们也可以有两种不同理解:一是本金按全额也就是3730.50元,二是本金按未还部分也就是30.50元算。基于保护弱者的交易利益,银行应以后者为准。

  焦点二是该不该收滞纳金?

  根据中国银行规定,消费者在每月26日如果连所欠款的10%都不偿还,则需收取欠款5%的滞纳金。那么薛先生26日在ATM机还了远远超过最低额的3700元,却仍然要交滞纳金,因为中国银行对于在ATM机上的还款,要在28日经过人工结算才生效。

  孙伟律师则认为ATM机是银行提供的结算工具,薛先生26日在ATM机上还钱就应当看作是还给了银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还款日以银行记帐日为准系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也就是说在本案中2月26日薛先生在ATM上还款应视为还款日。据此,银行不应收取滞纳金。但薛先生未在免息期内归还全部欠款,应依据约定按每月万分之五支付从交易日起至还款日起的利息,而银行收取26日到28日两天利息则是不应该的。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多数银行的做法都和中国银行一样

  记者走访了沪上部分银行后发现,除中国工商银行对于透支息的收取方法采取以未还部分为本金外,其余包括招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几家银行在内都采取的都是和中国银行一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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