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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前填处置单可带回胎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09:02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 (记者 顾盈华)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昨天上海市卫生局对一度有争议的胎盘归属问题作了明确表态。

  市卫生局表示,产妇在分娩前应与医疗机构办理胎盘处理手续,填写《上海市医疗机构胎盘处理告知、处置单》,经产妇签字、医务人员签字后,由接产医疗机构随病史归档备查。

  医院对要求申领胎盘的产妇,应当在其分娩后,及时将胎盘放置在产妇自备的经消毒的器皿内,交给产妇或其家属带回。

  产妇处置本人胎盘的方式有三种:自行处置本人胎盘;自愿放弃或者捐献本人胎盘,由接产医疗机构处置;孕产妇经检查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传染性疾病病毒阳性者,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医院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卫生局强调,即便产妇自行处置本人胎盘,也应当注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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