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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正式实施 政府信息实行免费公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09:16 南方都市报

  据新华社石家庄7月4日电《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近日正式实施。该规定提出,政府信息实行免费公开,一般不得有偿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在信息生成10日内向社会公开。

  《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信息要免费向社会公开。为便于社会咨询,政府机关应将处理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或口头向政府机关提出申请,如果申请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持有效身份证件书面申请,并签名或盖章。接到申请后,政府部门应当场答复,否则要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根据实际情况做好解释。有条件的可安排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自行抄录。

  新规定要求,政府信息应在生成后10日内公开,特殊原因最迟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30日,群众可从政府机关网站、公告栏、报刊、电视等主动公开形式中获得公开信息。但有些政府信息有重大的社会影响和社会利益,需要公开部分行政决策过程信息。

  《规定》明确,对不按时公开或提供政府信息的;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调整、更新公开内容等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规定收费的,由县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反规定给当事人或者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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