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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13次行贿安惠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09:25 南方日报

  为提升13次行贿安惠君

  原罗湖公安分局指挥处处长廖汉平一审获刑4年半

  本报讯(记者/甘雪明 实习生/陈丽莉)在安惠君前不久被判刑15年后,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为了获得提升,13次行贿安惠君等人的原罗湖公安分局指挥处处长廖汉平贪污公款并收受贿赂一案,已于日前被罗湖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

  行贿安惠君11万余元

  廖汉平是原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指挥处处长。据了解,廖汉平自1998年以来历次升迁,都得益于安惠君的“关照”。而廖汉平也“知恩图报”,多次以节假日探望等名义,分13次共送给安惠君人民币10万元、港币1万元、美金1000元、电视机两台。

  同时,根据公诉机关指控,廖汉平在担任罗湖保安公司总经理期间,伙同罗湖保安公司副总经理卿某等人,利用虚列保安工资表的方式,从保安公司套取公款人民币108600元,其中6万元被廖汉平据为己有。2003年2月,被告人廖汉平指使卿某利用同样的方式,又从保安公司套取公款人民币5万元,并全部占为己有。

  之后,廖某利用个人消费公款报销、虚报发票套取公款、违规定报销学费等三招贪污公款13万元。另外,对于关系人送来的贿金,廖汉平也是来者不拒,2002年下半年受贿1万美金。

  法院判决贪污受贿罪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汉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以虚列工资表等方法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24.4427万元,其中廖汉平分得人民币18.339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另外,被告人廖汉平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

  考虑到被告人廖汉平犯罪后,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能主动交代罪行,并揭发他人,其亲属已为其退清了全部非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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