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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虹案走出“兰州胜诉、青岛蹲监”司法怪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12:15 兰州晨报

  两高指定第三地再审

  本报讯(记者廖明)7月4日,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为避免可能的司法地方化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肖虹案由天津司法机关管辖。至此,肖虹案走出“兰州胜诉、青岛蹲监”的司法怪圈(本报2004年1月7日《拍案惊奇:统一司法天壤判决》曾做过详细报道)。

  今年36岁的肖虹,是甘肃海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海欣公司)的法人代表。

  1997年3月至1999年6月,肖虹先后以公司名义与澳柯玛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为澳柯玛公司在兰州等地销售家电。后来双方发生了纠纷。

  2000年3月,肖虹将澳柯玛公司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后者返还多付货款并返还利款。兰州中院一审判令澳柯玛公司偿还原告多付货款并返还利款共计1557万元。澳柯玛公司不服,上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终审驳回了上诉。

  2002年1月,兰州中院执行判决,从澳柯玛公司账户划走930多万元给海欣公司,并冻结了澳柯玛集团总公司持有的国家股196万股。不料,帮助肖虹胜诉的几份合同,却将她带上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法庭。在甘肃两级法院就此事实和纠纷做出生效判决且已执行完毕后,青岛市公安局于2002年9月3日拘留了肖虹,青岛市检察院随后将她批捕,并以诈骗罪提起公诉,称肖虹伪造合同。同年11月7日,青岛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11月26日,青岛中院以诈骗罪判处肖虹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肖虹提出上诉。

  同一事实引发的两地截然不同的判决,经本报等媒体披露后引起轩然大波,法学界一致认为此案例严重损害国家的司法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决定,指定天津市司法机关异地管辖此案。(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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