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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有关保护、救助法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12:20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我国的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规定了相应的儿童权益保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针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的生存权,受教育权等各项权益专门立法,予以保护。另外,我国刑法还设立了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针对不履行对儿童的监护义务,情节恶劣的或严重侵犯儿童权益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

  我国还专门设立了相关的儿童权益保护机构,规定了某些机构负有对儿童实施保护的职责。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9条规定“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1条规定:“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在《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将“使困境儿童受到特殊保护”列为“总目标”之一。提出“加强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设立多种形式的流浪儿童收容教育机构,减少流浪儿童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条规定:受助人员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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