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今起由用人单位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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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13:25 海峡网-厦门晚报 |
本报讯(张敏)昨日,就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管辖权有关问题,省劳动保障厅通知,今后农民工工伤认定时将实行就近原则,即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给付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通知,即日起,凡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不论用人单位是否已经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其确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本着方便、就近原则,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给付工伤保险待遇。 (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