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区域内,浙O号牌摩托车禁止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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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14:49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
宁波日报讯(记者吴向正通讯员李杰军)市公安局积极执行市政府有关缓解“出行难”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公务用车,规定在市政府确定的限制区域内禁止浙O号牌摩托车上路行驶;同时要求民警及其家属,带头遵守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早妥善处置私有摩托车。这是昨日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的。 市公安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机关各单位及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区分局对执法公务用车进行严格规范,切实做到公务摩托车按规定统一执法标识,重新核发牌证,非执行公务时不得上路行驶。 市公安局规定,在市政府确定的限制区域内禁止浙O号牌摩托车上路行驶,民警执行公务时只准使用警字号牌摩托车。市公安局要求有关单位对警字号牌和浙O号牌摩托车进行全面清理,按规定予以处置,凡性能不好、接近报废期限的摩托车一律提前报废。 到昨日为止,市公安局机关及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区分局已确定报废的浙O号牌摩托车达100余辆。 市公安局要求公安民警自觉遵守限制区域内私有摩托车停驶的规定,积极将摩托车过户到限制区域外或主动提前报废。到昨日为止,市公安局机关和海曙、江东、江北区分局民警及其家属确定报废或过户的私有摩托车达450余辆。 市公安局还规定,有关单位一把手是本次摩托车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坚决杜绝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摩托车的情况发生。 编后 市公安局在市委、市政府开展的缓解中心城区“出行难”改善交通环境系列行动中,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带头执行市政府有关规定,他们的做法让人赞叹,值得提倡。希望各个部门和广大群众从大局出发,从自身做起,为缓解中心城区“出行难”尽责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