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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监督有赖于媒体与检察机关的互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23:55 红网

  7月3日,记者获悉《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征询意见稿中,媒体曝光成为公安机关侦查的犯罪线索。目前该征询意见稿正在“正义网”上征询社会意见。(《北京晨报》7月4日)

  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工作中的重点与难点,受到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高度重视。说它是重点,是因为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事关千家万户,如果行政机关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依法移交涉嫌犯罪的案件的话,给公共利益、公民权利带来的损害是不可估量,近年来,毒米、毒酒、劣质牛奶等等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屡屡发生,都存在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渎职的影子。说它是难点,因为行政执法机关必须移交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检察机关并没有直接立案侦查权,对于行政机关是否存在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的情形,缺乏比较有效的信息来源渠道。

  因此,此次征询意见稿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或社会媒体反映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在确认基本情况属实后,可以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有关案件材料或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情况或派员查阅有关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予配合。确属应当移送而不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应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这一规定很有必要,它实际上是将媒体的舆论监督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有效地结合在一起,确保两种监督都能起到实效,共同来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以及保障公共利益与公民权利。

  媒体的优势就在于它的信息来源广,渠道多,反映及时,它能及时发现社会上发生了那些危害群众利益、侵害公民权利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它也能及时发现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这些可能涉嫌的案件处理情况。而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拥有法定调查取证的职权,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那些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如果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这些案件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涉嫌渎职犯罪的情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这些都决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有力。因此,媒体监督的及时和面广与检察机关监督的力度相结合,就能更快、更准确地打击犯罪,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法。

  事实上,媒体舆论监督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联动在一些地方早就开展了,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去年,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就与《北京娱乐信报》、《北京青年报》、《检察日报》等数家媒体联手建立信息互动机制——将群众反映到报纸、电视台等媒体的,针对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的来信来电,直接告知市检一分院相关部门。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在今年年初出台了《受理新闻单位移送案件线索实施办法》,就受理新闻单位移送案件线索的范围、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该《办法》还规定,除媒体公开的报道外,检察机关欢迎媒体提供掌握的“隐性线索”,并将及时把线索的处理情况反馈给新闻单位和记者。

  然而,我们看到,各地媒体与检察机关的联动,大多还是在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以及渎职犯罪这些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内,对于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还存在较大的空白。而此次征询意见稿也只是强调了媒体与检察机关应当配合,并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联动机制,这只可能使得媒体与检察机关的配合可能只是随机和随意性的,无法形成稳定和长久的联动。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在适当时候出台指导各地检察机关与当地媒体联动,特别是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联动的规定,让媒体与检察机关的联动形成常态。(稿源:红网)(作者:杨涛)(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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