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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解决贸易摩擦的首要选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6日10:35 法制日报

  法律是解决贸易摩擦的首要选择

  黄东黎

  中国与欧美之间的纺织品贸易摩擦引发大量关于摩擦解决方案的讨论。参加讨论的大多数贸易专家对这个问题的观点有二:一方面,专家们认识到,美国明确规定其国内法高于国际法,因此,如果中国只是一味寻求双边解决方案,很可能只会让自己陷入更加的被动。而如果运用相对公正的WTO规则和WTO争端解决机制,将有助于改善中国在双边框架下的谈判地位;但另一方面,专家们又指出,WTO争端解决机制程序耗时较长,有可能全部程序尚未完成,欧美的设限措施已经到期,其结果是欧美实现了其目的,而中国却一无所得。由此,专家们得出一个结论:确立具有更加务实作用的双边磋商解决方案迫在眉睫。

  中国与欧美之间纺织品的摩擦源于中国加入WTO时签署的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条款。各成员希望凭借这个特别条款,缓和中国纺织品超强的国际竞争力给自己的国内市场造成的冲击。如果说当初我们签署这个条款情理使然,那么条款签署后我们对其法律后果的研究及相应的准备工作却严重不足,反映了我们对WTO法律体系的性质和运用缺乏根本的理解。

  所以,时至今日,仍有不少专家认为,WTO争端解决,其功能犹如国内法院,是为了给争端各方裁定一个输赢。果真如此,则漫长的WTO争端尚未结果,欧美设限措施既已到期,申诉自然是没有什么意义。殊不知,许多提起到WTO的争端,其目的并不完全在于争端事件本身的对错、争端各方谁输谁赢,而更在于裁定结果对今后的贸易秩序所起到的规范作用。这才是每一个WTO争端裁定结果的核心价值所在。

  中国的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条款用语十分松散。可以说,如果我们不向WTO争端解决机制主动寻求对条款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澄清,则无异于授权其他成员的滥用。在对该条款进行法律澄清的问题上我们可以有两个选择:当任何一个成员的相关立法直接强制性违反WTO义务时就立法本身提出申诉;或者在不能直接挑战相关立法的情况下,当相关立法的实际运用违反WTO规则时向WTO提起申诉。无论哪种方法,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今后各WTO成员适用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时的纪律,而不仅仅只是争端涉及产品本身的利益;其性质,也不是什么所谓的“贸易战”,而是一个以法律为规则的体系中所发生的正常现象。

  当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条款成为我们加入WTO法律文件的一刻,寻求WTO对其松散的条款规则的澄清就应当是一个必然的结果。因此,除非我们认为,今天与欧美的摩擦并非该条款自然运用本身使然,而是欧美故意滥用条款,蓄意制造摩擦,否则,就条款的立法或运用,寻求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裁决,都应当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

  专家们说,谨慎诉诸WTO寻求解决问题,因为WTO的规则本来就是发达国家设定的,留了很多“后门”、“灰色地带”,而且解决问题的最后手段是贸易报复,而当今世界只有欧盟在经贸上拥有与美国抗衡的能力。

  基于这样的“事实”,专家们认为,我们最好还是坐下来与各成员协商、谈判。因为技术上,就协商、谈判所需要的筹码而言,由于中国经济更加强大了,谈判的筹码不是少了而是多了。比如说去年从美国进口的80亿美元农产品;比如说美国一贯强硬坚持的知识产权和最近强调的人民币汇率问题;再比如说巨额的外汇储备以及相应的储备结构调整等手段。

  在这种情况下,哪一种方式是最佳的选择?到WTO去澄清规则约束各成员实施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的纪律?还是用农产品、知识产权、人民币汇率,或者巨额外汇储备作为筹码换取其他成员对我纺织品贸易的宽大?换句话说,是法律方式?还是政治和外交方式?

  WTO之前的GATT,是一个势力导向型的国际组织。这意味着解决争端,政治和外交可能更为有效。今天的WTO,则被公认拥有一个以规则为导向的法律体系。这一方面意味着任何成员在履行义务时将不会有过去那么多灵活性,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在这个体制下出现的任何争端,其首选的解决方式,是法律而不是政治和外交。

  因为,用此利益换取彼利益,其成本显然大于用规则维护利益,尤其是后者具有前者所无法比拟的一劳永逸的优势。当我们还在考虑用农产品、知识产权、人民币汇率,或者巨额外汇储备作为筹码,换取其他成员对我们纺织品贸易的宽大的时候,我们事实上自动放弃了作为WTO成员应当享受的一个最重要的权利———利用WTO规则澄清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条款的适用,以维护我们的纺织品贸易利益。

  不必担心WTO争端解决的效力。如果WTO规则果真缺乏必要的约束力,则我们又何惧欧美以及其他WTO成员一天到晚用这些规则来对我们指手画脚———无论是各国的反倾销,欧盟的贸易壁垒,美国的知识产权、人民币汇率问题,还是眼下的纺织品摩擦?而且,如果我们澄清规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条款今后的运用,自然不必考虑实施贸易报复时,是否在经贸上拥有与美国抗衡的能力。况且,WTO解决争端最重要的方式,是要求违反规则成员修改其规则,而不是授权贸易报复。授权贸易报复是迫不得已最后的手段。

  WTO体制下,源于经济的贸易争端,其首要的解决途径,应当是法律;其最重要的依据,仍然是法律。

  本栏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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