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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一女考生和人事局对簿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6日10:39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陈挺见习记者江荣义

  本报讯厦门女考生小春(化名),在今年厦门春季公务员考试中名列所报考职位第一,却在体检时被刷了下来,理由是其体内一项反映肝功能的指标异常,进而被认定体检不合格,小春遂一纸诉状将厦门人事局告上法庭。昨日,厦门思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考生和厦门人事局诉讼代理人,围绕着这个核心问题,双方在庭审上展开了一场激烈辩论。

  今年3月7日,小春参加了由厦门人事局组织的在中医院的体检,10天后,小春再次参加了复检。就在3月20日,厦门中医院体检中心作出了两次体检的实质性结论。记者昨日看到的这份书面体检结论单上,写着“第一次体检转氨酶高,体检不合格;申诉复检转氨酶高,体检不合格”。

  感冒发热影响体检

  应该如何采信

  关于两次体检的转氨酶都呈现偏高的问题,原告认为,3月7日的体检小春由于过度疲劳引起重感冒,导致转氨酶偏高,复检时仍处于发热状态,且不知晓所服药物会影响肝功能,导致检查结果仍是转氨酶偏高,但不能把转氨酶偏高,直接界定为体检不合格,更无法套用到国家第七条规定的“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上面去,将它和肝炎直接画等号。

  而从感冒痊愈后到福州几家医院作的检查结果看,其肝功能各项指标全部合格,福州的医学专家也明确提出,仅凭转氨酶偏高不能确定为肝炎的观点。

  被告方对此答辩称,在填写体检表格和两次体检过程中,原告都没有反映自己处在重感冒服药的状态中,因此,即便可以证明感冒和服药对体检结果有影响,但因没有如实告知而影响体检结果的不利后果应该由原告承担;而原告到福州几家医院的诊断结果即使是真实的,但因为不是在体检过程中,且不是答辩人的指定体检医院作出的,故从程序上或实质上都不足以推翻原有结论。

  仅凭转氨酶升高

  能否认定患肝炎

  在这个问题上,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的观点是,被告将转氨酶偏高套上国家标准第七条的“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是对该标准的曲解和违反。而根据中华医学会2000年制订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并不能得出原告患有急慢性肝炎,也没有证据表明申请人患有其他肝炎,在没有确诊是否属于急慢性肝炎的情况,也没有作进一步检查的情况下直接作出体检不合格的决定过于草率,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的答辩则认为,国家第七条规定的“各种急慢性肝炎”是一个医学术语,由于“各种急慢性肝炎”所涉及的肝炎种类繁多,在标准没有配套实施细则或参照数据的情况下,应由医疗专业人士根据医学上的通常认定标准进行诊断。肝功能检查由几项化验指标来诊断,其中的谷丙转氨酶和谷草转氨酶是重要的指标,由厦门医学会3月10日组织研讨后形成的专家共识认定。

  厦门医学会有没有

  国家标准解释权

  国家标准第七条没有具体实施的细则,厦门医学会于今年3月10日召集各方专家研讨并最后出台会议纪要。

  对这份纪要细则,原告的看法是,中华医学会2000年《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中,并没有在谷丙转氨酶偏高、其他各项指标符合标准的情况下,可诊断为“其他肝炎”的规定,因此是没有依据而且不准确的;而随意扩大国家标准第七条外延的做法,是不严肃,而且厦门医学会并没有该标准的解释权。

  被告厦门人事局的答辩说法是,体检医院就两次体检报告单结果,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正确的;作为人事局并非医疗部门,关于体检问题只能委托并信任医疗专家的专业意见,其依法采信专家体检结论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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