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审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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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6日11:00 兰州晨报 | |
新《交通法》实施后我省第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审结 甘肃终身禁驾“第一人”领刑 本报讯(记者姚智通讯员汪海斌)近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此案是2004年5月1日新《交通法》实施后,发生在我省的第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2004年5月2日晚11时许,在新《交通法》颁布实施仅仅47小时后,兰州市南滨河路便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伤者王蓉因医治无效死亡。司机焦新祥因肇事逃逸成为甘肃终身禁驾“第一人”。近日,该案民事部分审结,肇事司机焦新祥虽然在事后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但因其肇事后两次逃逸,性质恶劣,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164118.93元。案件回放 肇事之后两次逃逸2004年5月2日晚11时许,20岁的王蓉在兰州市南滨河路鑫海大酒店门前由北向南过马路时,被一辆红色富康车撞出六七米远,就在富康车司机焦新祥欲逃离现场时被路人李先生及时制止。之后,焦新祥与李先生一起将昏迷的王蓉送到医院,随后李先生向城关交警大队报案。因王蓉大脑重度挫伤,医院当即下发了病危通知书,焦新祥随即逃离医院。 深感内疚投案自首事后,肇事司机焦新祥将车号为甘D·12402的红色富康车连夜停放在109国道13公里处一个废弃的养兔场里,之后逃到河口躲藏。 2004年5月14日,王蓉因医治无效死亡。 2004年5月21日晚,焦新祥听到这一消息后深感内疚,决定投案自首。 2004年5月24日,焦新祥来到城关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性质恶劣终身禁驾由于焦新祥属于二次逃逸,性质非常恶劣。虽然有投案自首情节,但已构成了肇事逃逸事实。根据2004年5月1日颁布的《交通法》规定,交管部门将注销其驾驶证,并将其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本报记者姚智(来源:兰州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