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光前窝案画上句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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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6日11:00 兰州晨报 |
第三号人物潘志雄终审被判无期徒刑 魏光前窝案画上句号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廖明)记者7月5日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拉魏光前、徐光明“下水”的连城铝厂经济犯罪窝案第三号人物、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的潘志雄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潘是魏光前、徐光明案涉案人物中最后一个得到制裁的。 2004年12月14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行贿、贪污3项罪名分别判处潘志雄无期徒刑、9年和7年有期徒刑,3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法院认为,潘志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中诈骗国有资产19517万余元,构成合同诈骗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财物折合人民币521万余元、港币31万余元、美金4000元、劳力士手表一只,构成行贿罪;潘志雄在徐光明变相加价贪污连城铝厂300万元的过程中起了帮助作用,构成贪污共犯。鉴于潘志雄为侦破徐光明受贿等重大案件提供了重要事实和线索,有重大立功表现,在贪污罪中属从犯,法院对其依法减轻了处罚。 宣判后,潘志雄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潘志雄,现年35岁,广东南海人,捕前系广东南海市桂鸿实业总公司董事长兼南海桂鸿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侦查机关于1997年4月27日从海南将其缉拿归案。潘在连铝经济犯罪窝案中,是个很重要的角色。他不但以炒卖地皮为名依附于徐光明共同贪污兰州连城铝厂人民币300万元,而且以贿赂开道,大发不义之财。 潘志雄为了得到平价铝锭和好办事的目的,在向徐光明行贿500万元人民币之外,利用各种手段向魏光前行贿港币12万元、美金4000元;还向时任连海综合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的常生寿等人大肆行贿。(来源:兰州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