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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企业发放降温费和防暑用品可税前扣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6日14:37 国际在线

  国际在线消息(驻河南记者辛如记、通讯员王健):入夏以来,河南省郑州我市气温居高不下。为保证一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切实加强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企业必须为高温下工作的一线职工提供防暑用品。很多企业担心增加生产成本而顾虑重重,记者从税务部门获悉,发放降温费和降温用品可税前扣除。

  据了解,对降温费在税前扣除办法,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豫地税发〔1997〕37号文件规定:职工的防暑降温费,企业生产经营职工每人每天1元,科室管理人员每人每天0.8元,执行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8月31日。对防暑用品在税前扣除办法,根据国税发〔20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为职工提供的属于劳保用品范围的防暑降温用品,可按实际发生的真实合理的支出扣除。企业可以根据此标准在管理费用或生产成本中列支并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来源:国际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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