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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罚能否禁绝假“跳楼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6日23:58 红网

  针对商家“高标价,大折扣”的现象,广州市物价局新出台有关“明码标价”的新规定:不允许使用“全市最低价”“出血价”“跳楼价”等消费者无从比较的具有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对有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和虚假优惠打折等价格欺诈行为的商家将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可处以20万元罚款。(7月6日《信息时报》)

  “原价580元其实是180元”“原价1080元可能只有280元”……暗中提升商品价格,然

后进行“跳楼价”甩卖,很多人都吃过商家这样的亏。商场假打折欺骗消费者的经常见诸报端,在各地都很普遍,却鲜有听说哪个商家因此受处罚的,这也是虚假打折盛行的主要原因。因此,掺入了新元素的广州的新规能否“破题”引人关注。

  国家计委曾专门发布一条规定,指出商家“虚拟降价”或采取“高标价,大折扣”的伪装降价属于非法销售。但在现实生活中,目前这样的“非法销售”依然无处不在,商家的惯用伎俩是:用形形色色的降价打折弄得消费者云里雾里,一不小心就挨了一刀。我就遇到过这样的事情,看上本地一家著名商场一套西服“原价580元,现价220元”的西服,购买之后却发现它在另一个商场只卖200元。之后能怎么样?除了因被欺骗而气愤,我还不只有自认倒霉。广州的这个规定如果在本地也有的话,就可以为我撑腰了:经营者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这么一来,商家欺骗消费者的“成本”可就大大提高,谅他轻易也不敢乱来了。

  当然,整治虚高“跳楼价”也存在“取证难”的问题。很多地方都尝试过治理虚高“跳楼价”,但是很少见效,就是栽在了“取证”上。广州有好办法吗?广州这次出台规定显然是仔细研究了这一难题,并找出了相应的对策:商家在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如实完整地保留本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原价的交易票据,如售货小票、交易凭证等,以备查证。商品和服务降价前在本交易场所没有以原价成交过的,不能作为该商品和服务的原价。这一招等于掐住了不良商家的脖子——想凭空捏造个“原价”,没门!

  在利益面前,靠商家靠道德自觉杜绝虚假“跳楼价”显然不太切合实际。但愿“广州新规”能治理有效治住不法商家,为全国其他城市提供治理非法销售的范本。(稿源:红网)(作者:叶边鱼)(编辑:耿红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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