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社会调查员制度贵在公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01:26 东方早报

  7月6日,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抢劫案,法院为其中一名未成年被告指定了两名社会调查员。社会调查员在法庭上提交调查报告,其中有关未成年被告的性格特点、家庭背景、社会交往、社会评价等信息,将作为法院量刑时的参考资料(7月6日《法制晚报》)。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引入社会调查员制度,是中国司法实践的进步。社会调查员的

角色,类似于西方司法体系中的“感化官”,一些西方国家的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听取感化官报告是一项必经的诉讼程序。社会调查员提交的调查报告,在公诉人、被告及被告辩护人双方提供的证据之外,从第三方的角度为法院提供了更多的信息,有助于法院判决在情理和法理上更加公平、公正。

  建立社会调查员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为了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实现司法公正是一个完整的过程———目的要体现公正,手段也要体现公正,终点要体现公正,起点也要体现公正,所以,作为实现司法公正过程的一个环节,社会调查员制度本身也贵在公正。

  要保证社会调查员制度的公正性,可以考虑两种设计。其一,社会调查员应当具有未成年人工作经验,主要从共青团、妇联、工会、教育、基层司法局(所)等组织和部门中产生,由法院负责考核、选任、管理和委派。这样,社会调查员就在程序上独立于公诉人、被告及被告辩护人(因此他们不能坐在公诉席或被告席上),甚至也可以说独立于法官(因为他们并不是法院的司法人员),他们只需要对公正调查负责,对自己的调查结论负责。他们必须像珍惜自己的生命那样珍惜自己的形象,一旦被发现弄虚作假或带有严重偏向,应当受到一定的惩罚,直至被取消社会调查员资格。

  其二,法院负责对社会调查员进行考核、选任、管理,但并不负责委派,要求法院委派社会调查员进行调查,是公诉人、被告及被告辩护人双方的权利,是否行使这项权利,由他们自己决定。具体到某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能公诉人、被告及被告辩护人只有其中一方向法院申请了社会调查;可能双方分别都申请了社会调查,法院于是委派两个(组)社会调查员,分别为双方进行调查;也可能双方都没有申请调查。

  在这种设计中,社会调查员相当于部分地承担了律师的调查功能,两个(组)社会调查员分别为公诉人、被告及被告辩护人双方做调查,两个调查报告的结论也许大同小异,也许大相径庭,也许分别都“偏向”提出申请的某一方,但这些不无“偏向”的信息都汇总到法官那里,好比控辩双方律师不无“偏向”的意见汇总到法院那里,高明的法官一定能通过这些信息达成平衡,作出公正的判决。

  作者:早报评论专栏作者 潘洪其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