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无保护 致人矽肺病法院判赔偿 拖延不履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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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02:03 人民网-华东新闻 |
本报讯 7月6日,浙江泰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矽肺病案件当事人薛仕彪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1993年8月份,薛仕彪投资56万余元同陈益校、陈益志3人设立了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薛仕彪任公司分管技术的副经理。该公司在辽宁承包吴家岭隧道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先后招募了数百名工人,未经劳动安全培训就到工地工作,并且没有采取任何的劳动安全保障措 施。长期从事粉尘作业,致使绝大部分工人吸入了大量粉尘而患上不同程度的矽肺病。其中多人先后因患矽肺病而死亡,一名患者因不堪忍受矽肺病的折磨和治疗费用的负担而服毒自杀。法院认为,薛仕彪没有履行自己作为分管技术副经理的职责,因而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002年3月22日,浙江省高级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判决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及其股东薛仕彪等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薛仕彪采取伪造身份证、转移财产、花巨资委托代理人申诉等方法,一直逃避在外承揽工程建设,在有实际履行生效民事判决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人身赔偿义务,致使矽肺病患者得不到足额的人身损害赔偿款进行及时治疗,部分患者死亡。法院认为,薛仕彪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高山) 《华东新闻》 (2005年07月07日 第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