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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尽其用 有法可依(新世纪论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02:04 人民网-华东新闻

  物权法是为保护公民用合法手段获得的财产而制订的法律,为公民、企业、市场主体确定财产权利和如何行使权利提供规则

  物权法是以不动产为核心的,而我国的不动产是以土地使用权为核心的,物权法应该对现行土地使用权制度进行一次重整

  物权法草案日前提交第三次审议。自1998年起草以来,物权法始终广受关注。最近,笔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华东政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高富平教授。

  争议问题有了明确规定

  笔者:“拾金不昧”今天依然是许多人的行为准则,物权法草案中提及的“拿回失物须支付报酬”不免引起争议。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高富平:“拾金有昧”写进法律是道德和法律区分的表现。我国现行《民法通则》规定,失物拾得人将失物交还失主,可要求补偿类似保管费等费用。这样的规定是建立在所有人都“大公无私”的假设上的,实际上并不利于拾得物的归还。而法律应当以普通人的道德水平作为基础,一定的回报有利于遗失物的归还,故物权法考虑给予拾得人以报酬请求权,鼓励拾得人积极寻找失主。

  笔者:城市发展过程中动拆迁纠纷时有发生,物权法对这一问题有涉及吗?

  高富平:拆迁征地问题也是物权法草案的讨论重点之一。拆迁如果是为了公益目的,可准用“征收”规则,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强制购买私有财产转化为国家所有,比如修机场、公路。但如果用于商业目的,就不能采取任何强制手段,而应当以协商为基础,在给予充分补偿的基础上,实施拆迁。

  笔者:物权法草案中对颇具争议的小区绿地、车位等所有权问题作出了规定,可谓一大进步。

  高富平:是的。在“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这点上,应该承认“业主团体”的概念。在一幢公寓式楼宇分别出售给业主后,自然形成业主团体,他们共同拥有一幢楼的公共部位;每一幢楼的业主又与其他楼的业主,共同拥有小区的绿地、道路、公共设施等,又组成更大的业主团体,如此形成层次比较分明的业主自治机构。对某一幢楼的事务,可由该楼的业主代表机构出面解决;涉及小区所有业主的土地等公用部位,则由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现在的情况是,不分层次的业主大会效率比较低,业主的参与性也不强。

  土地使用权制度待明晰

  笔者:物权法草案对土地使用权制度有没有进一步的规定?

  高富平:在我国,现在至少存在3种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目前比较混乱的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要建立清晰的土地使用权规则,就必须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清理,使公益目的土地使用权继续保持划拨性质,商业目的的要从划拨转变到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律不得转让、抵押、租赁,不能用于商业经营。物权法应该对现行土地使用权制度进行一次重整,改变现有立法的不足,但这项工作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

  高富平:物权法是以不动产为核心的,而我国的不动产是以土地使用权为核心的。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承载着其他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功能。所以,通过物权立法,一是清理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公益和私益划分,建立清晰的土地使用权规则;二是允许土地使用权上再设定他项权,除了现行法允许土地使用权抵押外,还应当将现行土地使用租赁改造,让其物权化。

  笔者:您对如何看待现行法对土地使用权期限的规定?

  高富平:土地使用权期限是一个敏感问题。现行法的土地使用权期限规定是不一致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用于商业目的的划拨)和私有宅基地是没有期限的,而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大致分两类,除了居住用地为70年外,其他商业用地为40或50年。我认为,居住用地应当长期化,建立“房在地在”规则。不然,70年之后,让每家每户与国家签署合同,决定是否续期是很不现实的。

  让财产创造财富

  笔者:对于公民而言,物权法有什么意义?

  高富平:物权法是为保护公民用合法手段获得的财产而制订的法律,为公民、企业、市场主体确定财产权利和如何行使权利提供规则。

  财产的所有权赋予人们投资、决策的权利,从而创造财富。财富的原始取得有两种途径,一是劳动、二是投资。投资是基于所有权取得的收益。物权法即是给人们投资获取财富以稳定的预期,将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落实为具体的规则。

  同一块地,10年的使用权有10年的使用方法,而99年的土地使用权,自然也有99年的利用方法。社会制度越明晰,创造的财富越稳定;越稳定,期限越长,人们的投资积极性也就越高,社会财富就会快速增长。

  《华东新闻》 (2005年07月07日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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