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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能听任“旧法”我行我素(名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03:00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最近,全国大部分地区持续高温,防暑降温问题成为当务之急,媒体舆论普遍对1960年7月1日由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提出质疑。职工提出的高温休假、发放防暑降温物品和补贴的正当要求,往往都被有关方面以所谓《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中没有类似规定为“挡箭牌”拒绝。

  显然,这部45年前的法规已经不合时宜,有关立法部门却迟迟没有废旧立新,这种“

立法不作为”现象牺牲的是广大职工的健康权和休息权,庇护的则是部门利益。

  诚然,立法工作也要注重辞旧迎新。几年前发生在沈阳的火车撞死人赔粮票,最高只能补偿300元的咄咄怪事就是法律不合时宜、立法不作为的典型个案。沈阳刘先生的母亲在横穿铁路时,被火车撞倒,当场死亡。刘先生要求索赔时,民警拿出的是一份国务院于1979年7月9日印发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作为“不合时宜”的陈旧法规,它的存在暴露了有关立法部门在法规清理方面的严重滞后和明显疏漏,而现实中诸如此类的“不合时宜”的旧法规并不鲜见,看来法规清理的任务依然任重道远。

  在立法数量达到一定的规模时,保持法律体系的有序性就显得格外重要,否则法律、法规之间的立法冲突就在所难免。立法是分配社会正义和调整利益格局的第一道关卡,立法的冲突和混乱将导致利益格局的失衡,进而导致司法的无所适从。立法系统也存在新陈代谢、吐故纳新问题。一言以蔽之,立法要注重“辞旧迎新”,要重视法规清理工作。

  通俗地讲,立法包括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除工作,也就是简称的“立、改、废”。完整意义上的立法概念乃是“立、改、废”的“三位一体”。法规清理主要就是指现存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废止。法规清理显然是广义上的立法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遗憾的是,人们似乎更关注法律的制定,忽视法律的清理,忽视既存法律的修改和废止。

  中国宪法有这样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这就是法学理论中耳熟能详的法制统一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既然立法是法制系统的首要环节,那么立法统一自然就是法制统一的第一要义。立法统一意味着法律体系内部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各位阶的法的协调一致性。实践中并不鲜见的立法“撞车”,法律法规互相“打架”的立法冲突现象,显然有悖于立法统一理念,违反了宪法的法制统一原则。新法已经出台实施,而过时的相关旧法依然“我行我素”,这种不合时宜的旧法大行其道的现象实在是对法律权威、对立法信用、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嘲笑。

  因此,重视法规清理工作,消除立法冲突现象,是提升立法机关立法信用的重要路径。

  法规清理也是“改善和优化法制环境”不可或缺的立法举措,是营造法制软环境的明智之举。

  45年不变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也该废旧立新了,治理“立法不作为”不妨就从废除这部45年不变的所谓“暂行条例”开始。

  刘武俊,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中国司法》杂志副总编。

  《江南时报》 (2005年07月07日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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