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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公积金全面“强制”缴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03:03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记者 任学光

  昨天,记者从市政府办公厅获悉,《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已经正式通过市政府审定并印发。通知明确规定,自本月起,省会尚未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必须开始缴存;若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须自1999年4月开始补缴。

  公积金缴纳有时限

  通知规定,省会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应按规定缴存建立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省会尚未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须在本月开始缴存。职工个人缴存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单位管理的,须在本月底前足额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否则按截留专项资金严厉查处。严禁将公积金作为工资直接发放给个人。

  欠缴公积金补缴有标准

  通知规定,省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补缴自1999年4月起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要尽快为职工足额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依据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应缴金额。

  同时,单位经济效益不佳,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要及时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变

  省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市政府发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通知规定,市区(含高新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暂维持不变,即: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1%(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职工为23%);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7%。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单位缴存部分最高不得超过15%,职工个人缴存部分不得超过10%。各县(市)、矿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确定。

  单位破产公积金要清偿

  通知规定,如果有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所欠职工住房公积金须优先予以清偿,原单位或清算组要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变更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的,必须对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足额补缴。无力补缴的,在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后,方可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要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贷款发放力度将加大

  通知规定,省会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加大贷款发放力度。凡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向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所购房价值的80%,且最高额度不能超过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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