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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引发首例卖房毁约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03:04 人民网-江南时报

  昨天,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市首例因受房地产新政影响,二手房交易中的卖房人单方面毁约引发的诉讼案。

  市民李先生去年在秦淮区某楼盘买了一套120多平方米的期房。今年4月底,房子交付,但房产证和土地证还没办下来。李先生委托某中介公司将这套房子出售,很快找到买家刘先生。经协商,买卖双方约定以87.5万元成交。

  今年5月1日,双方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二手房买卖契约。当天,刘先生付了3万元定金。契约约定,这套房子的定金是8万元,其余定金和首付款34万元于5月15日前支付;房子的产权证和土地证办完后,李先生立即送房产局过户,房产局验证通过的5日内,买方再支付一部分房款;其余房款在过户后1个月内付清。5月11日,中央7部委的房产新政《通知》出台了。而李先生不可能在6月1日前领到房产证和土地证,这就意味着他如果把房子卖给刘先生,就得交纳4.3万余元营业税,他当然不愿意承担这笔突如其来的损失。

  5月12日,李先生通知刘先生房子不卖了,定金可以退给刘先生,并做适当的补偿。但刘先生还是想买这套房子,第二天,带了5万元定金和34万元首付款找到李先生,但双方没能谈拢。刘先生认为,卖方单方面毁约,应该赔偿损失。李先生却认为,交易不成是因新政突然出台,如果要他单方面承担赔偿责任,有失公平。协商不成后,刘先生于6月1日向秦淮区法院起诉,要求对方除返还定金外还要支付3万元违约金。

  在昨天的庭审中,双方代理律师就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发生效力展开辩论。

  原告刘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这份合同的签订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合法性。合同约定“待房产证拿到后才转让”,从而可以看出这是一份附履行期限的合同,即等两证到手后办理过户手续,合同即生效。而这份合同的内容并不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转让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卖方单方面毁约,应该赔偿损失。

  被告李先生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房子不允许转让。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被告理所当然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最终,法院决定择日宣判。

  本报记者 殷文静 通讯员 秦法

  《江南时报》 (2005年07月07日 第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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