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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捐献去世婴儿角膜的合法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04:47 中国青年报

  深圳出生12天的男婴小瑞不幸突然夭折后,他的父母强忍悲痛,捐献了爱子的眼角膜。7月5日《中国青年报》刊登端木《“12天男婴捐角膜”不值得赞赏》一文,对此做法表示不同意见。笔者认为,端木此文误读了小瑞父母的本意,曲解了涉及人体器官捐献问题的《民法通则》和有关地方法规的相关规定,有必要澄清。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小瑞父母捐献的并非有生命的婴儿的器官,而是已夭亡的婴儿遗

体的角膜。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生前与身后捐献人体器官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不同的法律行为,不应混为一谈。小瑞父母捐献儿子角膜的愿望,是在“小瑞的突然离去”之后才产生的,此时已死亡的小瑞,不再具有公民的身份和权利,也不可能具有表达自己意志的能力。怎么能在这种情况下质问其父母是否“有权擅自处理公民的身体器官?捐献之前谁问过这个孩子的意愿?”

  尽管我国关于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方面的立法还不尽完善,但并非一片空白。我国首部、至今仍有效的有关人体器官捐献方面的地方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完全适用于小瑞父母捐献已夭亡儿子角膜的行为。小瑞父母在婴儿生前是其法定监护人、民事行为代理人;在婴儿去世后,是婴儿的合法继承人、安葬权利行使人、安葬义务人,依法有权捐献其去世婴儿的角膜。

  至于端木文中关于未成年人生前捐献人体器官的问题,上述地方法规也有相应的明确规定,除了必须本人自愿、经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同意外,仅限于“捐献骨髓给近亲属”,不涉及其他人体器官。因与主题无关,恕不赘述。

  需要强调的是,有13亿人口的中国,亟待进行器官移植的患者有上百万,由于器官供体仅能满足约百分之一的需求,每年有大量人因器官衰竭而死。阻碍人体器官捐献、移植事业的主要是两大障碍,一是全国性法规尚未出台,再就是“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得毁损”、死后全尸、入土为安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即使本人生前有明确的捐献器官意愿,死后其亲属往往也不愿协助执行。因此,小瑞父母深明大义、完全合法的高尚情操特别令人尊敬,而不应受到任何责难。

  作者:江南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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