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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制裁就没有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04:47 中国青年报

  今年7月1日,商务部出台的“不得向未成年人卖酒”的“禁酒令”正式生效。然而,7月3日,13名未满18岁的学通社记者,在北京以在校学生身份暗访了部分烟酒专卖店、小卖部、超市、饭馆等售酒地点,不仅未发现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标志,而且还一路“绿灯”地买到了他们想要的酒类产品。(7月4日《北京青年报》)

  很显然,已经正式生效的商务部“禁酒令”,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发挥约束力。那么

,商务部“禁酒令”为何难“生效”,难以从纸上落地呢?

  笔者注意到,酒类经营者和饭店服务人员并不清楚商务部“禁酒令”的内容,是“禁酒令”未“生效”的一个重要原因。这说明在“禁酒令”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上还做得很不到位。任何部门的法律规章不能一发了之,必须高度重视对法律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让所有调整对象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但笔者同时也认为,宣传教育的不到位并不是商务部“禁酒令”难“生效”的根本原因。因为我们已有前车之鉴: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也有类似条款———“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也同样存在没有得到贯彻落实的问题。无论是法律等级,还是人们重视程度,国家法律都远远超过商务部一个规章。那为什么同样的“禁令”也没有得到普遍遵守呢?笔者认为,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这些禁令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作后盾,不遵守禁令不会带来任何不利后果,最终人们就视禁令为无物了。

  在以权利为本位的法治社会中,常常提起的一句话是,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而这只是从权利角度讲的,如果换一个角度,从义务角度讲,这句话就变成了“没有制裁就没有义务”。其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毋庸置疑。

  道理既明显又简单,因为现代法治的最明显标志就是它的平等性,体现在权利义务关系上,就是享有权利必须承担并履行相应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平等和对应的。要保障权利的行使和实现,必然要求义务人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或影响权利人行使权利时,法律为权利人提供了救济手段,其中既包括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也包括对不履行义务的义务人进行法律制裁。在这里,法律制裁就成了对权利人实施救济的手段和途径。

  如果从义务角度讲,义务本身就是负担,就是作出牺牲。从人的本能而言,义务人履行义务一般是不会积极主动的。因此,法律制裁也就成了保证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的强有力后盾。试想,如果没有法律制裁为后盾,谁会主动放弃自己的利益而成全别人的权利实现呢?单纯的道德约束和道德自律往往苍白无力。

  就拿商家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来说,法律和规章虽然规定了商家有禁售的义务,却没有规定不履行该义务应当接受的法律处罚。对于商家来说,遵守禁酒令是应当,不遵守也未尝不可,而且,不遵守不仅不会带来任何不利后果,而且还可以增加营业额,获取更多利润,而遵守禁令反而会牺牲经济收益。精明的商家,哪个还会选择遵守禁令?

  事实上,没有法律制裁也意味着没有明确的执法主体,没有处罚授权,这等于法律未设定监督机关和监督手段,法律义务也就变成了纯粹的道德义务,成为一纸空文在所难免。

  作者: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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