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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太粗心”司法局“尝苦果” 因公证处公证违法,临颍县司法局一审被判赔偿2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05:32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漯河讯昨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维持临颍县法院的一审判决,确认临颍县公证处公证行为违法,判令临颍县司法局赔偿原告胡某2万元。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11月25日,原告胡某在认识“李振军”后,在被告临颍县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借款协议书,“李振军”向胡某借款数万元,还款期限为2个月。逾期后,债务人“李振军”迟迟不履行债务。1998年8月10日,胡某又在临颍县公证处

办理了强制公证书,并申请临颍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料法院在执行时,发现公证书中的“李振军”实为李国宇,胡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临颍县警方侦查认定,李国宇窃取其姐夫李振军的房产证并冒充李振军,持伪造的李振军身份证在临颍县公证处办理了借款公证书。案发后。临颍警方已对李国宇作出处理,但涉案款项未被追回。2003年4月29日,胡某向临颍县公证处提出赔偿请求,被临颍县司法局驳回。此后,胡某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临颍县公证处赔偿。临颍县法院一审判处临颍县司法局赔偿胡某的损失。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临颍县公证处对借款人的身份审查不严,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权益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公证处没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其人、财、物隶属于临颍县司法局,司法局应为该案的赔偿主体,遂做出了上述裁定。

  线索提供陶京涛卢煜

  首席记者刘广超通讯员刘晓军责任编辑:李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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