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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提高代表建议办理质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06:05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7月6日讯 记者石国胜报道:认真研究处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6日召开座谈会,邀请17个重点处理建议承办单位、承办100件以上建议的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就代表建议办理问题进行座谈,交流前一阶段建议办理工作情况,分析研究建议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各部门提高代表建议办理质量,切实落实中央通知精神。

  前不久,中共中央发出通知,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工作做出专门规定:对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闭会之日起3个月内,至迟不超过6个月,予以答复;对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至迟不超过6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将具体意见及时告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再作研究,承办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要求对代表意见的办理要达到“四个百分之百”: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要将代表建议百分之百地分门别类地交给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要百分之百地将代表建议落实到责任部门;责任部门要对代表建议百分之百地经过调查研究后办理;承办单位要将办理结果百分之百地答复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何晔晖在座谈会上说,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目前建议办理和答复工作中还存在承办单位与代表沟通缺乏针对性,提出有效解决问题的措施不多,有些答复过于简单、内容不够具体等方面的问题。何晔晖提出,各承办单位要严格责任,加快办理进度;加强沟通,多听代表意见;狠抓落实,提高办理时效。

  座谈会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部、水利部等单位分别介绍了承办建议的办理情况。

  《人民日报》 (2005年07月07日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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