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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裁定进口丙烯酸酯反倾销税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06:06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7月6日讯 记者龚雯报道:商务部日前公布了关于对原产于马来西亚巴斯夫国油化学私人有限公司和印尼日本触媒公司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期中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马来西亚巴斯夫国油化学私人有限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仍为4%;对该公司的中国关联进口商于2004年3月5日和2004年6月1日提出的退税申请不予支持;将印尼触媒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3%。

  进口经营者自今年7月5日起进口原产于上述两家公司的进口丙烯酸酯时,应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的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人民日报》 (2005年07月07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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