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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名家特递)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06:12 人民网-人民日报

  曲格平

  随着我国环保事业的不断深入,公众逐步成为环境保护的重要推动力量,并正在促成新的环保社会调节机制。

  公众参与成为环境保护的重要推动力量

  依靠群众原则一直是我们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1972年出台的环境保护工作方针中就明确提出:“依靠群众,大家动手”。国家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业,对污染和破坏环境与自然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对立法和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策进行参与,最终实现维护公民环境权利的目的。这一原则既是我们党和国家群众路线的体现,也集中反映了现代环境法对民主与法治的诉求。

  多项环保法律为公众参与提供了法律保障。在《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各项法律中,对公众的健康权、知情权、检举权、参与权,均作出了一些规定,特别是2002年出台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众参与作出了更加明确和有力的规定。

  政务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基本前提条件。从上个世纪80年代起,环保部门就开始发布每年的环境状况公报,让公众了解到环境保护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从90年代起有关环境状况、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污染事故、环境立法、政策、规划、行政许可和建设项目等方面决策信息,也在逐步公开化,环境信息的公开化,激发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和社团组织不断发展壮大,在组织环境保护宣传、开展舆论监督、维护公民环境权益、动员公众开展社区卫生、绿化环境以及倡导绿色消费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可以说中国环境保护的非政府组织(NGO)发展是积极的和健康的,成为环境保护的一支重要力量。

  三种环保力量良性互动的局面开始出现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逐步融合组成全球体系,人类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已经通过经济全球化,进一步扩展到世界各个角落;在经济管制逐步放开和贸易自由化不断扩展的时代,环境保护进入国际发展主流,“绿色”成为时代风尚,环境保护对各种经济活动的制约和影响更加突出显示出来;经济环境影响作用相互交织所产生的经济环境一体化,推动了向循环经济和循环社会转变的新趋向。

  这一系列变革,在我国开始引发社会经济各个层面上的转变:

  在物质生产层面上,正在逐步重新向生态系统回归,按照自然生态规律,在经济、技术等各个方面不断进行创新,全面的改造现有的物质生产体系。从企业微观层次的清洁生产和居民可持续消费行为起步,通过发展为工业生态链和农业生态链,进一步实现区域和产业层次的废物和资源再利用;并通过政府、企业、消费者在市场上的有利于环境的互动行为,形成循环经济形态,进而开始建立起相应的不同生态经济体系。

  在社会、政治层面上,各级政府和各个重要决策部门开始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逐步建立相应的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目标体系,不断提高政府在经济、社会、环境三方面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以及规范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在文化和道德层面上,社会把对自然生态系统尊重的理念和原则纳入到文化和道德体系建设中,开始在全社会普及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意识,倡导生态价值观和绿色消费观、文化观和道德观,努力使广大公众养成符合环保和可持续发展要求的良好的道德准则和行为习惯,形成人人关心环境、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风尚。

  在这一进程中,公众、产业界和政府力量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样经历着深刻转变。目前,在发达国家,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已经成为保护环境的中坚力量,产业界中绿色发展方式和绿色产业也正在兴起,公众、产业界和政府三种社会力量三足鼎立的局面逐步形成,三种环境保护社会力量良性互动的局面也已经开始出现,如在绿色消费、生态建设和可再生能源等领域,公众、产业界和政府开始多方合作以追求共赢。

  创造条件,促进公众、产业界和政府在环保方面的良性互动

  随着环境保护民间力量和绿色产业的发展,我国环境保护实施的政府命令———强制控制的方式也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了,应该加以调整。要创造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进一步壮大产业界和民间环境保护力量,使公众、产业界和政府三种环境保护社会力量良性互动,形成政府管制、市场调节和社会调节相结合的环境保护综合机制。

  为此,今后应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创造公众参与的各种条件:

  抓紧完善有关公民环境权的法律规定,确立法律上可实施的公民环境权,保障公民能够有效行使其在环境健康权、知情权、检举权、参与权等各方面的权利;

  扩大环境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把环境质量状况、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污染事故及处置、环境决策的信息全面公开化。信息公开本身就可以对污染者产生强大的约束作用;

  不断扩展公众参与环境与发展决策的途径和方式,建立公众参与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划和标准制定,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和各种环境行政许可的法定程序;

  完善涉及公民环境权的相关民事、行政诉讼制度和民事、行政赔偿制度,包括有关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使公民在环境权利受到损害时获得及时的法律救济;

  发展各种引导民间生产和消费行为的制度和机制,包括各种环境保护自愿认证制度和自愿协议方式,通过民间各种自愿行动,引导市场供求向着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向变化;

  培育环境保护民间组织,鼓励和支持它们开展各种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和公益活动,并与政府建立起友好的伙伴关系。

  《人民日报》 (2005年07月07日 第十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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