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规定铃声就是“不爱家乡”?(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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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07:02 大众日报 | ||
盱眙县利用技术手段,借以宣传地方节庆,无疑是一个好创意。假如这种个性化回铃声利用的是办公电话,自然是成本低廉的宣传途径,问题在于它利用了个人的通讯工具,就未免有侵权的嫌疑。 个人的手机、固定电话和小灵通,无疑是公民的私有财产,其通讯权利是一种私权利。即使是副科级以上干部,只要其通讯工具不是公费购置,话费亦非公费报销,其通讯工具就不应被他人侵占,即使这种占用是出于宣传地方形象的公益性目的。政府利用个人的通讯工具宣传地方形象,完全可以通过协商的办法,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并给予适当的补偿,比如费用由政府核销。 当然,地方政府的出发点不能说不好。宣传地方形象,亦人人有责。可是,“爱家乡”并非一顶政治帽子,更不是一种政治棍子。一些干部对于政府的行为提出非议,甚至予以反对,完全合乎权利正义,没有必要拿大帽子压人。而作为一级政府,在出台政策和推出创意时,必须充分尊重公民的个人权利和自由,而不是一厢情愿或者自认为是出于公心,就随意地侵占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