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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规定铃声就是“不爱家乡”?(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07:02 大众日报
不用规定铃声就是“不爱家乡”?(图)
  江苏盱眙县政府未告知当事人,就在全县副科级以上干部的800多部手机、1400多部固定电话和小灵通,开通了个性化回铃音,用第五届中国龙虾节介绍和《火红的歌》等6首反映盱眙历史变迁的歌曲,来替代“嘟嘟”的普通回铃音,业务资费由用户个人承担,此举自然引来了不同意见。但该县一位副县长则称,“全县干部都应有这样的觉悟——争当盱眙的义务宣传员,如果真有人反对,只能说明他不爱家乡。”(7月6日《东方早报》)

  盱眙县利用技术手段,借以宣传地方节庆,无疑是一个好创意。假如这种个性化回铃声利用的是办公电话,自然是成本低廉的宣传途径,问题在于它利用了个人的通讯工具,就未免有侵权的嫌疑。

  个人的手机、固定电话和小灵通,无疑是公民的私有财产,其通讯权利是一种私权利。即使是副科级以上干部,只要其通讯工具不是公费购置,话费亦非公费报销,其通讯工具就不应被他人侵占,即使这种占用是出于宣传地方形象的公益性目的。政府利用个人的通讯工具宣传地方形象,完全可以通过协商的办法,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并给予适当的补偿,比如费用由政府核销。

  当然,地方政府的出发点不能说不好。宣传地方形象,亦人人有责。可是,“爱家乡”并非一顶政治帽子,更不是一种政治棍子。一些干部对于政府的行为提出非议,甚至予以反对,完全合乎权利正义,没有必要拿大帽子压人。而作为一级政府,在出台政策和推出创意时,必须充分尊重公民的个人权利和自由,而不是一厢情愿或者自认为是出于公心,就随意地侵占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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