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失窃车被查获却拿不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08:04 扬子晚报

  本报讯昨日南通一位张先生向本报反映:十多天前,他们公司两辆轿车失窃,目前一辆车已被警方找到,但令他困惑的是,公司却依然拿不到车。

  找回车辆是否该奖励

  据张先生称:今年6月21日他们公司驻马鞍山分公司在马鞍山八亩塘小区,一辆别克和

一辆桑塔纳被盗。他们随后报案,由马鞍山市花山公安分局立案侦查。6月30日别克车在宿迁境内被交警拦截查获,并移交至宿迁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三大队。

  7月1日南通市110通知张先生的公司派人去宿迁认领失车,张先生到了宿迁之后,三大队刘队长告诉他:因公司对失窃车辆投保机动车盗抢险,所以根据公安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94年签发的《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第三条要求:“公安部门追回被盗抢保险车辆返还保险公司或车主后,保险公司给予奖励。具体比例应按追回被盗抢车辆的实际价值(即变卖收入价)计算。原则是本市内追回的按10%%奖励;本省内追回的按15%%奖励;跨省区追回的按20%%奖励。”所以保险公司必须支付车价的20%%奖励给刑警队,张先生才能领回失窃车。张先生找到投保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而保险公司表示不会付这笔奖励,张先生一时无奈。

  是否奖励与失主无关

  记者随后联系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的一位史经理,史经理告诉记者:他们7月2日已派宿迁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到刑警三大队去,但刘队长告诉工作人员:保险公司必须支付奖励。但保险公司认为:当时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公安部联合发文的,现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经解体,与他们公司没有关系,所以他们不可能按照上面的要求支付奖励,只能是和宿迁刑警三大队协商解决此事。

  昨天早晨江苏省公安厅刑警总队侦察科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第一,因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经解体,因此1994年的文件中所说的奖励现在已不是强制的,应当是刑警三大队与保险公司相互协调;第二,是否奖励与失主没有关系,刑警队首先应当把车移交马鞍山市花山公安分局,再交给张先生。

  刑警队否认奖励说法

  记者带着困惑采访了宿迁刑警三大队的刘队长,但刘队长称:他们扣车与1994年的文件没有关系,也没有向保险公司要奖励,而是因为车在失主领走之前,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必须到场,和失主一起确认车辆并达成共识,现在保险公司的人一直不到刑警队来,所以他们也不能把车放走。当记者问他保险公司宿迁分公司是否有人去过,刘队长表示没有。(杨民仆)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