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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胜利60周年特别报道——东京审判亲历回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08:43 法制日报

  东京审判亲历回忆

  编者按:

  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今天是“七·七事变”纪念日。为此,我们特别推出了“亲历东京审判”的一组报道,面对今年以来日本政界不断有

人质疑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的谬论,期望能够再次警醒世人:前事不忘,后世之师!其中,倪征日日奥先生的《东京审判亲历回忆》,是纪念抗战胜利50周年时所写,今天我们特地予以重新发表。在重发时,本报有删节。

  倪征日奥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设立

  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政府代表在战败后德国柏林附近的波茨坦,向日本政府提出“招降”条件,这个文件被称为《波茨坦公告》,随后苏联政府也副署(即同意加入———编注)。该文件第十项称:“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者在内,将处以严厉的法律制裁。”同年9月2日,日本代表在东京湾美国军舰密苏里号上签署了投降书。同年12月在莫斯科举行的苏、美、英外长会议决议:“盟国驻日最高统帅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使日本投降及占领和管制日本各条款一一实现。”这个决议中国后来也给予同意。根据这些规定,盟军统帅麦克阿瑟于1946年1月19日发布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宪章规定了法庭对下列各种罪行有管辖权:破坏和平罪(即发动侵略战争罪);违反战争法的罪行;违反人道罪。

  日本战犯罪行的暴露

  盟军于1945年年底分四批逮捕了118名甲级战犯(身居高位、出谋划策、统率日军的战犯)。因为不可能同时受审,第一批受审的是以东条英机为首的28名。日本对中国侵略,历时特别长,情节特别凶恶,影响特别深远。从1931年的沈阳事变开始,历时14年,从1937年7月7日在卢沟桥开始的全面军事侵略起算,历时8年多。军事行动遍及长城内外除西南一隅以外的各省区。死难的中国人民达三千万。

  但是,由于当时国民党政府对于东京审判不予重视,甚至以为这是一场“战胜者对战败者的官司”,不需要提出什么证据。同时,为被告们辩护的美国律师则蓄意捣乱,直指中国方面提出的所谓“日本军队所到之处,杀人放火,无所不为”等陈述为毫无证据价值,以致在应由检察方面提证的第一阶段,除南京大屠杀事件证据比较集中以外,对于日本战犯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所干的、而为国内尽人皆知的特务、暗杀、分化、制造傀儡政权等凶恶勾当,在法庭上几乎无案可稽,或者说是不受重视。眼看土肥原、板垣以及文人广田之流,或者最后可以免于一死,这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允许的。

  审判第二阶段中的迂回战

  面对上述劣势,中国方面不得不考虑加强检察方面的力量。中国方面除检察官每一盟国只能任命一人外,工作人员仅七八人。经过第一回合后,不得不考虑加强力量。当时我正从海外考察美国和英国司法制度回国,就被邀以中国检察官首席顾问名义前往东京支援。

  但是,检察方面提证的阶段已经过去,随之而来的是被告方面提证的阶段。按照英美法的程序规则,被告也是证人。凡是证人出庭,先由举证一方的律师进行“直接讯问”。由于证人和律师的立场是一致的,因此律师的提问,都是引发性的、提醒性的,但不能用授意的方式讯问,否则对方可以反对。直接讯问后,对方律师可以对该证人进行“反诘”。由于对方律师和该证人处于对立地位,因此进行反诘的对方律师所提出的问题,都是与该证人的意向相反的。那时,律师所提问题,都是迂回曲折、旁敲侧击的。目的是要该证人说出不利于该证人原来立场的话,或者使其证言矛盾百出,明显地不能被采用。中国检察组人员,经过反复研究,认为这种迂回曲折的战术是可以采用的。但是,哪里来新的证据?

  经过再度反复讨论,决定“就地取材”,就是要求盟军总部准许将经该总部密封的日本陆军省机密档案予以启封,让中国检察组寻找所需要的证据。经过一番交涉,盟军总部允如所请。经过一番苦斗,果然在陆军省档案中查到一些中国检察组殷切需要的日本陆军省与日本在华派遣军之间的往来电报。另一例子是1939年3月间日本陆军省签发的《限制由支那返日军人言论》的通令。该通令列举由中国返日军人向亲友谈话的例子,不啻明白承认日军纪律的全部丧失。例如说:“作战军人,如经个别侦查,无一不犯杀人、强奸或强盗罪”;“强奸后如欲无事……最好杀之以灭口”;“我等有时将中国战俘排列成队,然后用机枪扫射”,如此等等,出于返日军人之口,群相转告,不啻对日军在中国暴行的自己写照。一纸通令,不仅坐实各种传闻,而且更进一步证明日本上层领导还在传令隐瞒日军的暴行。这样的证据,其证明力较诸个别证人到庭叙述个别事例更强。我在反诘板垣所举证人曾任陆军次官山胁时提出这件通令,山胁无法否认。从日军陆军省秘密档案中找到的证据还有不少,有助于中国检察方面在反诘被告或其所举证人时的攻势,这里不再一一列举。

  东京审判的结局

  东京审判从1946年5月3日开始,直至1948年11月12日宣告判决为止,历时两年半。检察和被告双方共提出证人429人,文件4300余件,判决书长达1213页(英文打字页数)。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于1948年11月12日庄严地宣布: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广田弘毅、板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松井石根、武藤章7人被判处死刑;荒木贞夫、桥本掀五郎、畑俊六、平沼骐一郎、星野直树、木户幸一、小矾国昭、南次郎、冈敬纯、大岛浩、佐藤贤了、岛田繁太郎、铃木贞一、贺屋兴宣、白鸟敏夫、梅津美治郎16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东乡茂德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重光葵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第一批受审的被告,原来是28名,以上被判处罪刑的计25名,另外有松冈洋右和永野修身两名于审判进行中死去,另一名大川周明因发精神病,被宣告对他停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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