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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澳人员内地就业10月起实行备案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09:07 解放日报

  本报讯(李蕾)国家劳动保障部前天公布了新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具体实施细则将于近期出台。

  《规定》主要内容为,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并实行备案制度,就业证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用人单

位应持就业证到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聘雇台、港、澳人员登记备案手续,并应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据了解,《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部1994年2月21日颁布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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