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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性标准的消化不良反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09:20 南方日报

  健康观察

  近日,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两个有关食品行业的文件、公告,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一是商务部颁布的《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中规定:从7月1日开始,全国酒类经营者不准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二是发改委、商务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叫停“天价”月饼的公告。

  这两个规范性的文件和公告的共通点在于,都只是推荐性标准而非强制性标准,代表着一种政府的立场和指引方向,但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但从现有的市场反应来说,这两个文件落地的情况也各不相同。

  前者从实行以来形同虚设,连日来有记者在市场走访中发现,未成年人买酒仍然畅通无阻,大多商家表示并不知道有这种规定,而且他们认为这种规定真正执行的几率非常低,可操作性不强。“即使我不卖给他,别人还是会卖的,到手的生意不会不做。”况且又没有执罚手段作为保障。

  后者则是对去年以来热炒的月饼过度包装现象盖上了一方鲜明的官方印戳。近几年来愈演愈烈的月饼搭售现象,在个别地方已经出现走火入魔迹象,这种“月饼不能承受之重”其背后隐藏的潜台词,也颇受诟病。针对公告内容,从记者所采访的情况来看,今年月饼市场已将此视为重要参考,有关部门还将依据有关法律条文组织开展市场执法检查。

  客观来说,两个文件的出台,其出发点是积极的,但其真正的效果却值得商榷。既为推荐性标准,便不能强制企业全部实行。那么,有责任感、规范意识强的企业严格遵守了,甚至放弃了一些商业机会;而那些善于钻营的企业却在逐利本性的驱动下,在市场上游刃有余。这种竞争环境本身就是一种不公平。长此以往,这种推荐性标准要么沦为一纸空文,损害政府部门的公信力;要么不利于整个社会道德风尚和规范意识的建立。正如有学者指出,要使市场化的政府职能得以稳定化、制度化,还需要各个方面的制度化的配套措施。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化的配套措施,公共政策引起的成果就可能是不稳定的。

  因此,真正要让酒类经营者从不准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到不敢出售,相应的跟进措施能否到位才是最为关键的。在此之前,我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有明确的法律条款作为保障了,我们也希望看到这些规范性文件能尽快落地。月饼市场叫停搭售和过度包装行为之所以能在市场上引起激烈的反应,一则因为之前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月饼的过度包装和质量话题等多少有所涉及,公告出台后,月饼生产企业顶风而上所带来的种种风险预期明显加大;而更重要的是,一个行业强制性的标准正在加紧制订、明年将开始实施,这种政策预期让月饼生产企业也必须及时调整策略。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一个建立在企业自觉基础上的推荐性标准,在真正的执行中必然会遭遇“消化不良”的情况。但我们希望这种反应期能随着规范措施的跟进而缩短,并能真正促进整个行业的有序发展和进步。

  亦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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