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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借债须向有关部门申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09:46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李雅琼)近日,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加强我省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拟举借或担保借入债务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政府债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政府债务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另外,在偿债高峰期,地方政府可考虑通过出售、转让部分国有资产来偿债。

  《意见》还要求数额较大的合法举债,应纳入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的事项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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