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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偷录取证违反基本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09:47 大洋网-广州日报

  香港消息

  被控串谋贿赂香港房署前总工程师陈裘大的4名承建商职员案件前日当庭获释。区域法院法官在庭上指廉政公署采用偷录的手法取证是违反基本法,裁定永久终止聆讯。

  廉署卧底录下被告与律师对话

  区域法院法官裁决时批评,廉署蓄意以及明知故犯,指使卧底录下第三被告与律师的见面对话,侵犯专业保密特权,也使案中被告不能获公平审讯,损害司法公义,打击市民对司法的信心。法官指廉署取证手法违反基本法,唯一可以做的是在现阶段永久终止聆讯;并建议立法会修订有关偷听的条例,让执法人员执法时有法可依。

  廉署回应时强调,廉署一直本着公义和公众利益依法办案,会与律政司详细研究判词,才决定是否提出上诉。

  案中4名被告为利信机电有限公司董事沈超(68岁)、一匹电机有限公司董事黄洪基(53岁)、ABB(HongKong)Limited总裁余志伟(45岁)及财务总监王天心(37岁)。4人均为房委会认可机电工程供应商高层,控罪指他们于1999年至2001年1月间,向房署人员提供贿款,以及串谋其他人伪造账目。

  辩方指,廉署在2002年5月将第三被告余志伟的一名公司职员邓合成拘捕后,邓同意成为廉署“金手指”,暗中将公司内的文件交予廉署。同年11月,余得悉自己正被廉署调查,于是与邓一起约见律师寻求意见。邓按廉署要求下,偷录了他们的对话。

  廉署应证明会面内容涉及违法

  辩方指邓偷录余与律师的对话,是侵犯专业保密特权,除非廉署有足够证据证明,会面内容涉及妨碍司法公正等违法行为,否则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会面应该保密。廉署的调查手法令第三被告无法得到基本的法律保障,亦令其他被告难以得到全面证据,违反基本法第35条,故申请终止聆讯。(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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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兴案被告行贿罪成判入狱

  香港消息

  陈裘大贿赂案中四名被告透过代表律师,提出永久终止聆讯,终于如愿以偿。但两个月前,区院审理广兴国际集团高层涉贿赂证券分析员和基金经理协助造市,当时的主审法官施允义,却未有接纳辩方的永久终止聆讯申请,两案被告可谓“同人不同命”。

  今年5月,施允义法官首次开腔抨击廉政公署秘密录音和拍摄受调查人士的会面经过和对话内容,是违反《人权法》,侵犯个人私隐,当时施允义清楚表明负责调查广兴案的廉署人员“不知者不罪”,但以后廉署查案,便绝不能再这样窃听偷拍,违者所得证据一律不得呈堂。

  被拒终止聆讯的广兴案4名被告,包括广兴前执行董事李万德在内,经正式审讯后,日前在区院审讯中行贿和贪污罪成立。李万德两项串谋行贿罪入狱3年。林泽焙、符添福和陈财成分别因串谋行贿和收贿入狱2年。(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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