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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特价货不"三包" 消费者:贪便宜吃了大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09:50 金羊网-新快报

  特价商品不享受“三包”服务?有关人士认为商家不能推卸责任

  新快报讯(记者陈福香实习生邓莹通讯员吉小江郑创彬)“打折”、“狂甩”、“特价”已成为众多商家处理商品的绝招,这些优惠让消费者享受到了低价的好处,但随之而来的烦恼也不少。有市民反映,买来的特价商品没过几天就出了质量问题,但商家却以打折商品不享受“三包”服务为由拒绝退换。

  消费者:贪便宜吃了大亏近日,家住白云区陈田村的范小姐致电本报热线,她在一家名为×福的连锁超市买了一双断码凉鞋,没穿几天鞋底就断了。当范小姐拿着鞋回到该超市时,超市以“特价商品不享受‘三包’服务”为由拒绝退换。范小姐说:“本是为了贪便宜,没想到吃了大亏。”无独有偶,郑先生在天河区某商场买了一件原价168元、特价58元的衬衣,回家后发现衣领下有一个窟窿,遂要求退货,却被商场以“特价商品一概不退换”为由挡了回来。

  商家:特价货不“三包”近日,记者走访了市内多家商场后发现,商家为了吸引顾客,均设置了“特价、打折商品”摊位,这些商品的价格往往比原价要低好多。如在中山路与北京路交界的一家名牌服装店,标价为128元-298元的衬衫打折后,售价仅为19元-48元不等,这对消费者来说,极具诱惑力,但顾客的付款单上却显示:“限期特卖,概不退换。”其他商业旺地也存在此类现象。一商家透露,特价商品是因为商场没货了,属“处理商品”。当记者问为何特价商品没有“三包”服务时,该名工作人员称:“特价商品价格偏低,不含‘三包’服务成本。”

  法律工作者:特价商品无特权从事法律工作的饶女士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特价商品”不管降价幅度多大,与普通商品一样,不能免除“三包”责任。打折、降价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所以,消费者在购买这些商品时,有权享受“三包”服务。商家以“特价商品没有‘三包’权”为由,拒绝消费者退换的要求,是站不住脚的。饶女士建议,为有效避免消费纠纷,商家对诸如“断码鞋”、“特价服装”、“换货特价”等广告标牌,应明确该商品是否在质量保证范围内,如是次品、处理品、有缺陷的商品应明确标注。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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