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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被告索赔350万 秀水街商标纠纷案开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10:42 法制日报

  原告:向侵权被告索赔350万元被告:原告有恶意抢注商标故意炒作之嫌

  本网北京7月6日讯 高志海记者陈晶晶北京市朝阳区的秀水街服装市场在很多国人和外国人中知名度很高。但是,就是这个秀水街这个金字招牌引起了不大不小的诉讼。因认为侵犯了自己“秀水街”的商标权,北京业禄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将北京新雅盛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秀水豪森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北京业禄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01年,他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秀水街”商标。200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为公司颁发了商标注册证书,注册有效期自2002年11月28日至2012年11月27日。北京新雅盛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秀水豪森服装市场有限公司在东大桥路商业综合楼改造工程中,未经允许,在其大楼显著位置使用“秀水街”文字,并在有关的宣传中多次不正当使用“秀水街”标志及文字。

  原告认为,两被告不当使用自己注册的商标,不仅侵权,还严重地损害自己多年来所取得的良好商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秀水街”标志及文字,删除有关“秀水街”的不实宣传;赔偿350万元损失;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在北京日报上登载致歉声明;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新雅盛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公司在改造开发的秀水街市场建筑物上使用“秀水街”

  字样,一是基于历史沿革继续使用“秀水街”名称;二是有国家相关行政部门的核准认定。公司作为建筑开发商,在所发行开发的旧秀水街市场项目中使用“秀水街”仅仅是作为建筑物名称使用,原告“秀水街”商标系服务商标,二者毫不相关,不能排除原告有故意炒作的嫌疑。

  本案另一被告北京市秀水豪森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称,原告与秀水街没有任何关联的情况下,不能排除原告恶意抢注商标的嫌疑。自己在所经营的秀水街商厦中使用“秀水街”仅仅是作为购物场所名称使用,系自己服务场所名称,原告的“秀水街”商标系服务商标,二者毫不相关。

  两被告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并拒绝调解,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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