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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会调查员为未成年被告人做品格证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10:42 法制日报

  本网北京7月6日讯 记者朱磊通讯员裴凌晨今天上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有一名未成年人参与的5名被告人涉嫌抢劫案。在法庭调查阶段,两名参加庭审的社会调查员就前期了解到的该名未成年被告人韩某的家庭背景、生活经历、一贯表现等情况向法庭作了陈述,并建议法庭对韩某予以从轻处罚。这是首次社会调查员参与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庭审。

  据了解,5月31日,门头沟法院与该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未成年缓刑人员社区矫正工作衔接和协作的若干规定》,正式确立了社会调查员制度。具体做法是: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由专门的社会调查人员于开庭审理前,就未成年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庭审时向法官出示,作为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一个参考性情节,以达到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目的。该制度一改以往由法院的主审法官进行涉案未成年人品德调查的做法,更利于法官的居中裁判。

  本案中,法庭依据被告人韩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同时参考社会调查员提供的情况,认定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宣判后,韩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据法院有关人员介绍,作为改革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社会调查员制度将长期坚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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