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善意批评还是严重侵害名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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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13:23 海峡都市报 |
N本报记者 黄国华 本报讯备受瞩目的“天福”认养“茶树王”引发的名誉侵权之诉,连续两天在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至昨晚7时30分,原被告双方的法庭辩论及其他程序才结束。 该名誉权官司由两起案件组成,即李瑞河及“天福”状告《都市时报》、云南茶叶协 会会长邹家驹一案;李瑞河及“天福”状告《南风窗》杂志社及记者尹鸿伟一案。李瑞河共索赔200万元精神损失及经济损失费。法庭将择期继续审理。由于官司涉及新闻媒体及其记者在采访、报道过程中,新闻信息来源的合理性及是否需要查验信息真伪;媒体对涉及公共利益的现象进行批评,是否属于侵权等话题,而受到社会关注。 原告是否具备 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律师认为,《寻普洱茶之源》一文中提到的认养“茶树王”的人,使用的称谓是“中国台湾人”,显然指的是自然人,而天福作为法人、他们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所以天福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而天福和李瑞河作为共同诉讼主体显然不能成立。 原告律师则反驳,古茶树王的认养协议和认养行为是公开的,只要稍微懂茶的人都知道这一事情;其次,千家寨特别是茶树王所在地是公共的旅游景点,每年的游客络绎不绝,而石碑上有“天福集团、天福茶博物馆”的字样,这就不限于懂茶的人,而是全社会不特定的公众都知道捐赠人是原告。 2700年古茶树 在核心区还是实验区 古茶树所在地究竟属于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还是实验区,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实验区则可从事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等活动。也就是说,如果古茶树位于核心区内,不但不能设置保护设施,甚至都不允许人员接近。 被告均认为,古茶树位于核心区内,在2004年3月云南省茶叶协会组织的一次考察中,专家们都看到了“千家寨”古茶树数公里前立着一根标明核心区的水泥柱。但在李瑞河起诉后,核心区的水泥柱标即被人撬毁、折断。 对此,云南哀牢山自然保护区镇沅管理局局长付开诚出庭为原告作证。他说,1995年以前,由于哀牢山国家自然保护区没有作出功能规划,管理局把古树长势良好的地方都视为核心区,并竖了水泥柱标。在千家寨古茶树明确为旅游区后,管理局随后将“核心区”的水泥柱折断,并非如被告所言在官司开打后才折断水泥柱。 被告两篇文章 是否构成侵权 昨日庭审中,第一被告《都市时报》认为,引起争议的文章《寻普洱茶之源》,由云南茶叶协会会长邹家驹撰写,消息的来源是云南茶叶协会组织的一次古茶树考察活动。作为报社,有理由认为这样的新闻来源是合法的,刊登这样的文章符合新闻用稿的原则。新闻媒体要做到既快捷又真实,不能要求媒体像警察或者检察官那样,对每件事的细节都去做细致的查验、核实。 《南风窗》杂志社律师也认为,《南风窗》刊发的文章,报道客观采访了云南省3位茶叶方面的权威专家,分别是云南省农业大学教授周红杰、中科院教授张顺高、云南省茶叶协会会长邹家驹,同时,也采访了天福集团总裁助理等人,报道有合法的信息来源,做到了均衡、中立、客观,不存在侵权行为。 原告律师则认为,被告的两篇文章,内容严重失实,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侵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被告文章提到的“每年要了10公斤干茶”及“资金没有到位”等情节,与事实不符,侵害了李瑞河的名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