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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村官”擅搞非法选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15:38 大众网-农村大众

  本报德州讯(通讯员郑春笋)为了早日坐上村官的宝座,竟煽动村民召开会议搞非法选举,公安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给予治安拘留处罚。当事人不服,状告公安局的官司一审败诉后又提上诉。6月17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信某系齐河县信庄村农民。2004年3月,信庄村召开村委会选举大会,被列为候选人的信某得票最多,原村委会主任王某居第四。但由于各候选人均未获得法定的“参加投票的村

民的过半数选票”,此次选举无效,镇政府依当地惯例,明确村委会工作暂由以王某为首的原村委会继续主持,直至新的村委会选举产生。信某大为不满,散布谣言称镇政府非法干涉村委会选举,并于当年12月5日下午,伙同另两名候选人指使他人强行将村委办公室门锁砸开,通过扩音器向全村喊话,召集部分村民到村委会院内召开“大会”,选举他们三人为村干部。对此,齐河县公安局以信某煽动扰乱社会秩序为由,依法对其作出给以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裁决书。信某曾申请行政复议,德州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该治安处罚裁决书。

  信某不服,今年3月13日向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他认为自己代表了广大村民的意愿,其行为完全是为了维护村里的生产生活秩序,不应认定为“非法选举”、“煽动扰乱社会秩序”,请求撤销齐河县公安局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

  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信庄村委会改选无效的情况下,原告信某私自组织人砸开村委会门锁、召集群众大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齐河县公安局其作出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遂于4月23日一审判决维持了公安局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李某仍不服,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后被中院驳回。

  [法律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2、根据我国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具体选举办法,在选举时经过两次投票未产生当选人或者当选人不足三人时,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由原村民委员会主持,直至新的村民委员会产生,但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本案中信某的行为属于本条款规定治安处罚的第(五)项。

  [编后]本案中,信某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本村村民利益,想当选“村官”的愿望本无可厚非,特别是他曾在依法召开的村委会选举大会上得票数最多,说明他在村民群众中的确享有较高的威望和信任。但是,在新的村委会没有选举产生的情况下,镇人民政府依照惯例或地方法规,明确村委会工作仍由王某为主的原村委会主持工作,也并无不妥。而信某为了早日当上“村官”,竟散布谣言,组织人擅自砸开村委会院门锁,召集不明真相的群众开会搞所谓的选举,显然构成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罚,并无不当。

  希望农村中那些深怀“官欲”的人们,能够以信某为鉴,汲取信某的教训。若真心想当选为村民信赖和拥戴的“村官”,一定要先学法、懂法、守法,学会依法办事,自觉通过法律途径和程序接受全体村民群众的挑选,这样的“村官”才能带领全体村民依法治村、建设和谐新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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