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虽未经村民会议通过该承包合同仍然有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15:48 大众网-农村大众

  案情:1999年11月12日,原、被告签订“果园承包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承包原告土地5.7亩,承包期15年,承包费每年每亩305元,提前一年交清下年的承包费,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逾期一天,按当年应上交承包费的千分之三交纳违约金。被告承包后,已交清了2002年及以前的承包费,尚欠2001年至2004年的承包费6954元。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付拖欠的承包费并以原村委在发包时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导致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终止与被告的承包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土地承包费6954元应予偿还。原告提出被告承包果园时未经原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合同应无效;但因为被告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已经做了大量投入,在合同未到期时终止合同对原告有失公平。为此,法院判决被告偿付原告承包费695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同时规定: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本案中,虽然原告方原村委在发包给被告果园时未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但是在合同签订之后被告已经实际经营7年之久,对果园进行了大量的投入,原告此时提出终止合同,无疑会给被告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据此,法院在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之后,按照上述规定作出判决认定双方承包合同有效的判决是正确的。

  (郝晓敏姜曙光)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