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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问答 (十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15:48 大众网-农村大众

  问:村委会成员的罢免及其程序性有哪些规定?

  答:《村委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应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罢免村委会成员的权力属于全体村民,只有村民才能罢免村委会成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随意罢免或撤换村委会成员。至于罢免要求的提出,必须有1/5以上的村民联名,这是启动罢免程序的必要条件。

  罢免村委会成员,应该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法律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就是要把罢免村委会成员的权力切实交给全体村民,使罢免要求的通过符合大多数村民的意愿。

  同时,允许被提出罢免的村委会成员为自己辩解,这是出于保护村委会成员的考虑规定的。村委会开展工作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村委会成员个人所做的每件事情不可能为全体村民所了解。有些村民由于不了解情况对一些优秀的村委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容易挫伤村委员成员开展工作的积极性。被提出罢免的村委会成员可以在表决罢免要求前,在公开场合或以其他适当方式提出自己的申辩意见,有助于澄清事实。

  最后,村民会议表决罢免村委会成员的要求比选举村委时更加严格,规定罢免村委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投票表决罢免要求时,也应坚持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当场公布结果的原则。

  (注:《中国“三农”政策及解读》分村民组织·村务管理、土地承包·征用补偿、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三本,本报编辑部有售,全套60元。汇款地址:济南市泺源大街6号农村大众报刘秀平收,邮编25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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