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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罚治”回到法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17:23 青年时讯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时指出:处罚太多不但不能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反而会在执行中严重影响政府形象,特别是会影响人民警察的形象6月30日《人民日报》。

  在我国,涉及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以《行政处罚法》为依据,而该法已制定了“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自觉守法”的原则,并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种类还包括了“警告”等手段。

  然而,“以罚代管”的做法却在一些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甚至在国家法律、规章的基础上加上更多的限制条件,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则以为,审批、收费、罚款可以解决违法、违章问题,至于市场监管的责任早就抛在一边。

  行政权力与收费、罚款的结合,还造就了这样的“逻辑怪圈”:强调对某领域的管理就要设置相应的机构,有了机构就要配置执法权力,有了权力即使财政不拨款也照样可以通过罚款取得可观的收入,有了非法收入作“经费来源”,就可以维护这些机构的权力和既得利益。

  个别部门就这样利用公众赋予他们的责任,将自己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通过看似合法的理由和程序,变为个人、单位或小团体牟利的工具。罚款过滥、过多,对社会及公众的影响不仅在经济方面,更重要的是在政治方面,正如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了“影响政府形象”的警告。

  因此,行政管理和执法应该回归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本来意义,让“罚治”回归到法治。

  为此,必须强化对行政处罚行为立法与执法的监督,给“乱收费、乱罚款”套上笼头。这既是建立对政府行使社会及公共管理职能的监督的需要,更是树立公平正义理念、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摘编自《齐鲁晚报》7月1日 顾一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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