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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110万 报社“纸官”被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21:48 法制晚报

  本报讯为掩盖自己失职造成的亏空,一报社发行处的副处长王某以报社名义向3家公司“借用”新闻纸,导致报社110万元损失。近日,王某被东城人民检察院以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批准逮捕。

  承办此案的牟海容检察官说,此案是1999年刑法修正案实施后,东城首次启用“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罪名。

  王某是北京一报社发行处的副处长,1991年到2003年12年间负责报社印刷用纸的采购和管理工作。

  由于王某工作长期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该报社印刷用新闻纸大量亏空。为掩盖此事实,从2002年9月到2003年3月,王某滥用职权,以报社名义向北京、福建等地的三家纸业公司“借用”新闻纸232吨。等王某卸任后,报社发现新闻纸一项亏空110余万元。

  据介绍,此案由东城反贪局侦查,但已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的行为构成贪污、受贿等罪名。但根据刑法修正案对第168条的修改: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罪名设定上,原来条款中的“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被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两项罪名。牟检察官分析说,王某的行为若构成失职罪,可能被判处3—7年有期徒刑。

  作者:张丽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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