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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葫芦岛市出台行政首长问责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22:40 人民网

  人民网记者徐元锋报道:辽宁省葫芦岛市政府日前公布《葫芦岛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于200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而建立起市政府对所属部门行政首长的问责制度。葫芦岛市政府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行政首长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对下级政府和部门的行政首长进行问责,可以参照该办法执行。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该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在履行法定职责中,出现六类情况的将被问责,具体包括:所属部门行政效能低下,对政府决策执行不力,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淡薄,致使公共利益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因违反法定依据和程序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不严格依法行政或治政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其他后果的;言论有损公务员形象,举止失于检点,违反工作时间禁酒规定,情节严重的,在机关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和市政府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暂行办法》对六类情况进行了细化分解。

  《暂行办法》规定,市长发现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应该问责的情况,可以启动问责程序。根据下列情况,也可以启动问责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的建议;政府法制、行政监察、审计部门和政府督察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向市长提出的问责建议和工作考核的结果。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同样可以启动问责程序。

  问责程序启动后,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可以责成有关行政首长当面汇报情况,之后认为事实清楚的,可决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追究责任的方式;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可按监督职权范围责成政府法制、监察、审计部门或政府督察机构调查核实。负责调查的部门或机构应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被调查的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并询问其对调查事实有无异议。

  市长有权根据调查报告决定追究责任与否,但决定追究责任的须将调查结果及处理建议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有关行政首长可进行必要的陈述和申辩。被问责的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申请复核。对行政首长问责追究的方式包括: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奖励资格;诫勉;通报批评;责令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和劝其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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